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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发挥公民素质提升功能的现状与改善

 

       编者按:近年来,社会组织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可见性也不断增加。随着大量资源进入,公益慈善事业实现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带给公益慈善行业诸多的挑战。建立一套简单而又行之有效的评估办法是激励之源,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影响力评估的相关知识和方法都来自于发达国家,然而目前影响力评估都包括了哪些方法?主要评估哪些维度?这些方法的局限性和优势如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持续观测、监督和提升公益慈善项目的效果至关重要。本期慈善学人栏目带你走进影响力评估专题。

 

摘 要

 

       提升社会治理的效果,须提升民众公共参与的质量,而这就关涉到民众的公民素质问题。民众提升公民素质的重要实践途径是参与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从调查数据与访谈材料来看,现阶段社会组织对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公共责任意识以及社会参与技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尚不充分。

 

       这既有宏观制度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改善社会组织提升民众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须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改革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于此,可为社会治理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人力资源,社会治理亦有望臻于善治。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提升公民素质的实际作用如何?

       学界关于这一主题的规范性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证研究上,只有很少的几篇关于高校社团对大学生公民素质培养效果的成果,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尤其是它们没有解决这样一些问题:

 

       我国社会组织到底从哪些方面提升了民众的公民意识和参与技能?效果如何?为什么社会组织提升一部分公民意识、参与技能较为有效而对另一些则效果不明显?

 

       为了解决这些疑问,具体地了解社会组织提升公民素质的作用,从2015年暑假开始到2016年寒假结束,调研团队在江苏南通、镇江、浙江湖州、安徽巢湖大致均等地发放问卷共计160份,回收有效问卷136份,有效调查样本包括78个社会团体、5个基金会、3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个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18个其他类型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发挥公民素质

       提升功能取得的成效

 

       从调查数据与访谈材料来看,现阶段社会组织对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公共责任意识以及社会参与技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的维权活动可能增强了民众公域中的权利意识

 

       在调查中,笔者采集了社会组织在民间纠纷、官民纠纷中向个体或者群体提供支持情况的数据,发现占样本总量59.6%的社会组织在民间纠纷中向个体或群体提供过支持,而占样本总量39%的社会组织在官民纠纷中向个体或群体提供过支持(见表1)。

 

 

       从20世纪台湾地区民主化过程中,知识分子为本土民间组织提供维权支持,强化了民众权利意识的经验来看,大陆社会组织通过维权活动应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民众的权利意识[8]。

 

       但与台湾地区民间组织不同的是,大陆社会组织维权支持活动主要面向民间纠纷而不是官民纠纷,因此它们直接提升的主要是民众在私域之中的权利意识,而不是在公域之中的权利意识。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尽管社会组织的参与者对自身权益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但他们也较少把权益维护与投票、竞选、出席听证会等公共参与方式联系起来。这可能与他们对公共参与的功效评价不高有关系。

 

       本文文献回顾中提到的国内学人几乎都没有区分社会组织培养民众权利意识在公域和私域中的差异,他们似有一种没有言明的倾向:具有公共属性的社会组织培养的民众的私域权利意识可逐渐延伸到公域之中。尽管没有足够而清晰的经验研究佐证这一倾向,但从理论逻辑来看,它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社会组织对服务对象的尊重提升了民众的平等精神

 

       对复杂的“平等家族”,人类在现代公共生活中需要的仅是其中的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它们孕育于神启之平等精神。在它们之外的平等的实现不是不可能,就是不可欲。生物性条件诸如颜值、智商,完全不可能实现平等,不需讨论。除了其中的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的实现可欲外,财富、身份、地位等社会性条件平等的实现均不可欲,因为其实现偏离正义,必须靠外部强制力。

 

       而从历史经验来看,传播平等精神最强的社会力量是宗教性组织与志愿性结社组织。随着行政改革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社会组织的志愿性特征逐渐凸显,其传播平等精神的作用亦在逐渐显现。

 

       在笔者所调查的136家社会组织中,服务之前,总是与服务对象沟通的占比43.4%,经常与服务对象沟通的占比47.8%,两项比例数据相加为91.2%,而不与服务对象沟通的仅占比2.2%,不经常与服务对象沟通的也仅占比5.9%。

 

       可见,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之前,都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社会组织在服务之前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既能体现对服务对象的尊重,也能使服务对象沐浴在平等、博爱的光辉中,受到感染,在公共生活中平等待人。

 

       社会组织这种工作方式,润物细无声,作用不可小觑。在对一些社会组织帮扶对象的访谈中,笔者感觉到他们多数待人接物较为平和,跋扈固然不可见,自卑也未见踪影。从普遍性层面来看,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组织所营造公益氛围中的平等、博爱精神之种子生根发芽有关。

 

       (三)社会组织友善包容的服务态度促进了民众的宽容精神

 

       公共生活需要宽容精神,也能锻造宽容精神。社会组织启动项目或者开展服务之前,需要耐心地了解服务对象的情况,需要站在服务对象的立场与角度来思考问题。这一过程无疑可拓宽社会组织员工与志愿者在公共生活中的宽容度:基于体认或悲悯之上的宽容度。

 

       在项目或活动完成之后,为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服务水平,社会组织也需要了解服务对象的感受与想法。在我们所调查的社会组织中,66.1%的社会组织为服务对象设置了投诉渠道。就是没有专门设置投诉渠道的社会组织,也有对外联系的方式,服务对象通过它也可反映自己的想法与建议。

 

       这既体现了社会组织对所提供服务的自信,也反映出它们具有宽容精神:为你提供服务,还让你挑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拓展服务对象的宽容度。正如在团体讨论中,一些比较有宽容精神的人们不管对方是什么人,站在什么立场,都能平和地听取其意见。在他们的带动下,比较偏狭的人也多会变得比较宽容。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社会组织一般都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以友善、包容的态度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种问题与要求进行回应,很少与他们发生冲突。

 

       从常识性逻辑来看,这种友善、包容性服务态度有利于培养、提升民众在公共生活中的宽容精神。

 

       (四)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宣传强化了民众的公共责任意识

 

       公共责任意识是公共生活存续的重要精神基础,而作为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之一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公共责任意识的外化物。基于增加公益资源、扩大公益队伍的内在需求,培育公共责任意识几乎是社会组织的本能与天职。

 

       在我们调查的社会组织中,进行法规宣传或道德教化活动的社会组织达到了79.3%。社会组织进行法规宣传和道德教化活动不仅有利于增强民众对行为的自律,而且也能提升民众的公共责任意识。

 

       弗兰•汤克斯认为,信任往往产生于人们彼此合作时,而合作又往往由人们共享诚实和互惠标准的过程中产生[9]。社会组织通过开展法规宣传和道德教化活动,促进社会共识与社会合作的形成,而民众则可在分享社会共识,进行社会合作中增强自身的公共责任感。

 

       这一过程在长期的循环中,对民众公共责任意识的提升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笔者在对社区居民的访谈中,了解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宣传与服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公共参与,净化了社区的风气。笔者自己在虚拟性公益社区—学术交流微信群中也观察到,群内管理团队的参与倡导确实带动了更多的参与。这些都表明社会组织的倡导活动与示范行为对提升民众的公共责任意识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社会组织的服务活动提高了民众的社会参与技能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社会组织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领域大都集中在社会性救济与服务领域(见表2)。

 

 

       这说明从事政治与法律维权活动的社会组织比较少,而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比较多。而对社会组织培训内容的调查也能佐证这一点: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活动开展之前,向新员工和志愿者提供的培训是关于组织的历史与业务、管理理论与实务、服务礼仪与技巧、安全事项等内容,很少有维权与政治参与技能的内容。

 

       从教育功能论来看,社会组织通过其培训与服务活动,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相关民众的社会参与技能。从笔者对社会组织员工和志愿者的访谈来看,多数对社会交往与沟通有较强的意愿,与人相处行为方式较为得体。

 

       在英国、美国等社会组织较为活跃的国家,青少年参加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升学有一定的“加分效应”,因为在这些国家,除了考量潜在录取对象的课业成绩,学校也较为重视他们在人际沟通、组织融入、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公共能力表现,而这往往可通过志愿服务的经历来说明与呈现。从国外的这一情况也能类推,我国社会组织的服务性活动亦可提升参与者的社会性技能。

 

       三、社会组织发挥公民素质

       提升功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现阶段社会组织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与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效果体现不明显。这既有宏观制度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组织对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作用不明显

 

       从数据处理的结果来看,在所调查的社会组织中,经常性监督政府的只有20.6%,偶尔监督下政府的也只有23.5%,而没有监督渠道和不敢监督政府的达到55.9%,占比最高(见表3)。

 

 

       可见,对社会组织来说,现阶段监督政府仍是一件比较“奢侈”的事情。

 

       从内容上讲,法治有两个基本面,一个是约束政府的权力,另一个是维护公民的权利。社会组织很少监督政府或者不敢监督政府,就丧失了培养民众法治意识的一个基本面。这与我们在访谈中获得的信息是相匹配的:在我国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被定位为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抓手,其自主性须与体制相协调。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对政府的监督不大可能成为常态;而社会组织在维护民众的权利时,也必须与政府相配合,注意维权行为的“尺度”。在这样的情势下,社会组织提升民众法治意识的功能必然不能充分发挥。

 

       (二)社会组织对民众民主意识的增强作用发挥不够

 

 

       在调查样本中,43.7%的社会组织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方案的产生是由参与者共同商定,40.7%的由管理层决定,还有14.8%的是由组织负责人直接决定(见表4)。

 

       从组织理论上讲,在公共生活中,个体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当他们被镶嵌在一个互惠的社会关系密集网络中时,其作用才更有可能被发挥,其权利与利益也才更有可能被维护。

 

       在理想的状态下,社会组织作为公民横向联系的非逐利性社会关系密集网络,其内部的政治环境与决策模式都是民主性的,可让公民在参与中产生主人翁意识。但从表4可知,现实中,大部分社会组织是一种纵向等级式社会关系密集网络,在决策中通行的是精英决策或者独断专行决策模式。这些不接地气的、排斥参与的社会组织,难以让其成员产生主人翁意识:它们增强民主意识的作用发挥不会充分。

 

       (三)社会组织训练民众政治参与技能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调查了社会组织维护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的方式,其中,选择“沟通政府与群众”之方式的社会组织仅有25.8%。(见表5)

 

 

       社会组织沟通政府与群众,是民众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实际上意味着它们在为社会分担政治系统输入和输出的任务。沟通政府与群众的社会组织少,可能意味着大部分社会组织未参与政治,或者很少参与政治。社会组织维护民众权益的部分行动,可能也属于政治参与,但即使如此,经常参与政治的社会组织也是少数。

 

       笔者2015年组织了有效样本为215的“社会组织与政治稳定维护”专题调研,在调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听证会、咨询会、研讨会等的情况时,选择“经常参加”的社会组织占比16.7%,而选择“没有参加”的社会组织占比32.1%,选择“很少参加”的社会组织占比为49.8%,后两项加总为81.9%,占比显著。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经常参政议政的社会组织较少。

 

       大部分社会组未参与政治,可能有三个主要原因:

 

       在现阶段政府管理体制下,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孵化受到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发展比较快,数量比较多,而政治表达、法律维权的社会组织受到政府管理体制与政策的限制,发展比较慢,数量比较少。

 

       社会组织参与政策的渠道与资源比较少。笔者在2015年的组织社会组织与政治稳定维护”专题调研中,调查过社会组织与人大代表联系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3%的社会组织经常请人大代表代为表达诉求。

 

       政府对社会组织发挥政治参与的作用不鼓励,不重视。这是传统政治的思维惯性与做法,不少学者论述过,不赘述。因为大部分社会组织很少参与政治,甚至不参与,所以它们训练民众参与政治技能的作用不可能充分发挥。

 

       注:全文即将发表于《理论探讨》2017年第4期第156-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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