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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属于谁?基金会品牌怎么保护?

作者简介:何国科,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在公益圈发生过一些机构和个人恶意抢注基金会项目商标的情况,这里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基金会的品牌保护问题,不仅如此,基金会也面临着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情形。那么如何做好基金会的合规建设?——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2019年7月12日,何国科在基金会合规建设系列课程开讲基金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课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

 

 

1、为什么要讲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

 

基金会知识产权合规,是基金会合规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涉及我们基金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也涉及到基金会的品牌保护的问题。

 

 

品牌是基金会的无形资产,是基金会付诸心力去打造的公益形象,代表着基金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品牌核心价值是一家基金会品牌资产的关键部分,它将承担着能否让社会公众明确基金会品牌的作用,并可以清晰明了为社会公众所区分品牌与品牌之间的价值,更可以轻松让社会公众轻易记住该品牌所能提供的利益价值观。品牌核心价值更是一种可以帮助基金会提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信任度,这是基金会塑造品牌的重要性,更是品牌带来的力量。

 

 

那么品牌的保护,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机构的商标保护问题。

 

2、什么是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侵权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专利权在基金会合规中涉及比较少,其主要涉及的是科技行业。

 

 

著作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设计图纸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不属于作品的包括,国家机关发布的、新闻、通用的公式和历法等。

 

 

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17项权利—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依据合同进行分割)。其中,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传播权等。

 

 

案例一

2014年2月,某基金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上使用了4幅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公司认为基金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社会但织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基金会辩称,其使用涉案图片目的是为了呼吁公众保护文化遗产,没有进行牟利行为,合理使用,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基金会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其使用涉案图片的文章中,除涉案图片外并无其他内容,并不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条件,因此判决社会组织停止侵权并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支出1500元。

 

 

分析

许多基金会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我们既然是为了公益使用的,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即便是为了公益的目的,也不得与法律相冲突。那么这里就涉及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不用经过他人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形,直接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跟基金会合理使用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充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己轻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注意适当引用);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4)免费表演已经发衰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报酬。

 

 

案例二

禾邻社和万科基金会合作《全民植物地图》项目,双方签署了《熟悉的新朋友“全民植物地 图”一万科假日风景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内容,禾邻社作为项目执行方,将在上海万科假日风景项目社区开展《全民植物地图》的实施工作,2012年年底双方合作结束。2013年4月禾邻社指出,万科基金会未按照协议规定,在未得到禾邻社书面授权的条件下,将《全民植物地图》及总结报告向全国各地分公司进行推送,属于违约。万科相关公司己经获取《全民植物地图》并已经开始实施后,禾邻社认为其侵犯了其作品著作权,后禾邻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基金会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基金会违约行为成立。

 

分析

本案中主要是关于基金会和合作机构知识产权的约定的情况。那么基金会跟合作机构如何约定著作权的问题呢?第一原则是意思自治,双方合意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法律中处理原则如下:

 

(1)一般著作权属于作者;

(2)两个人参与创作的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职务作品的,一般作者享有,但是单位优先使用,2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合同约定情况下或者利用单位资源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4)委托作品的,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5)著作权人去世或灭失的,其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或承继.(人身权不可以继承)

(6)著作权可以许可使用或者转让。

 

3、使用慈善财产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这里要重点讨论一个问题,关于利用慈善财产而产生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比如某一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是专门针对文化保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用基金会的款项来聘请海外人员来进行创作,创作完成之后,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如果发起人使用该作品并进行商业化使用,是不是会涉及利用商业手段侵犯其慈善财产的问题。

 

 

那么我认为利用慈善财产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首先要用于公益慈善目的,如果要用于商业目的的,应当向慈善组织支付价款;其次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归基金会所有,最后为了保证慈善财产的合理使用,如果商业机构也共同享受知识产权的,那么对其商业使用应当作出约定。

 

4、加强基金会知识产权管理建议

 

1、完善基金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产品采购、项目推广开发、对外合作的合同等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例如,完善格式合同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2、将基金会自身拥有的作品、LOGO、项目名称等申请保护,可以有效避免第三方的侵犯。

3、基金会在传播、筹款工作时,在传播文案、募捐方案中使用的照片、视频、人物肖像素材时,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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