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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贾晓九:如何理解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基本经济制度、文化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四个方面,对慈善事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开创性和里程碑意义,是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慈善事业的指导纲领和行动指南。如果说,慈善法的颁布是助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第一级火箭”,那么将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助推我国慈善事业继续发展的“第二级火箭”。在“两级火箭”推动下,我国的慈善事业前途光明、大有可为。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司长 贾晓九

 

 

一、这是将慈善事业纳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收入分配问题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足以影响全局的基本问题。四中全会首次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并首次明确要求“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从根本上确立了慈善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率先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理论:

 

“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四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的《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文中指出,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次分配是市场机制,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是政府机制,侧重公平;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机制,进行补充。根据四中全会精神,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已经成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助力解决贫困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关系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慈善事业的新定位。

 

全会明确要求“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将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有利于发挥慈善事业对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进行有益补充和完善的积极作用。

 

全会还要求“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明确将慈善事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载体。

 

三、这是对统筹慈善和志愿服务等事业发展的明确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今年已作出两次重要指示;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也表明,第三次分配是以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开展的分配活动。我们应当统筹发展慈善和志愿服务,动员社会捐赠、组织志愿活动、提供社会服务,还要发挥福利彩票事业筹集社会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在慈善事业领域中的广泛运用。

 

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慈善组织党建工作,确保我国慈善事业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引导慈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等工作,探索建立慈善事业帮助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三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三次分配不能取代初次和再次分配,既要积极作为,又不能夸大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作用。四是坚持统筹融合发展。着力推动慈善事业服务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和社区治理等民政民生事业

 

其次,要明确发展目标,坚持“抓好两头”“做强中间”。“抓好两头”是指,一要从“取之于民”入手,抓好社会动员,“做大慈善蛋糕”:健全激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向慈善投入资源的制度机制;二要从“用之于民”入手、抓好产出,“分好慈善蛋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既要服务于扶贫济困,也要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弱有所扶的民生保障中全面作为,还要在科技进步、生态文明、区域发展等国家战略安排中积极有为。“做强中间”是指从培育发展入手,进一步做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组织、社工队伍、福利彩票和互联网募捐平台等主体力量。通过“抓好两头”“做强中间”,扩大捐赠总量、用好捐赠款物,加强慈善治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慈善制度,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最后,在制度和治理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建立完善“五个机制”。

 

一是建立领导推动机制。建议建立慈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和慈善法。

 

二是完善培育发展机制。协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既要进一步引导、鼓励企业和高收入人群开展大额捐赠,引导先富群体支持慈善事业,更要激发中等收入群体和普通人的小额捐赠和志愿服务的热情,扩大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推动落实慈善法规定的激励扶持政策,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要以增强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和公信力、保护捐赠积极性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慈善统计制度,健全慈善捐赠、慈善组织、慈善信托、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监督管理机制。

 

四是完善宣传倡导机制。要以增强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为目标,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中华慈善奖、慈展会等载体,加强宣传倡导。

 

五是完善慈善创新机制。要以全民慈善、便民慈善为目标,充分利用新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方便各类主体捐赠;创新推进“三社联动”,积极发展基层慈善,探索推广慈善示范社区(村)活动,让社会爱心充分涌流,让慈善行为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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