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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要让售假劣疫苗者倾家荡产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6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提交的一些法律草案进行审议,这其中包括疫苗管理法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等。

  在这些审议的草案当中,疫苗管理法草案因其涉及面大,影响层面广,售劣等违法行为对老百姓生命安全影响最为直接,因此备受关注。

  在2018年,长生疫苗事件曝光以来,制售假劣疫苗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很多人产生恐慌和愤怒情绪,因为疫苗接种对象都是儿童。因此,制售假劣疫苗危害相当严重,如何杜绝这种毒害儿童的恶性行为,只有通过法治手段进行约束。所以在一片呼声之中,2018年12月23日,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事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在外界看来,这是中国首次就疫苗管理提出司法解决方案。

  在这部疫苗草案中,最重要的一个理念,也是让人们能够安心的一个焦点是,“疫苗管理法对制售假劣疫苗的违法者和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这个理念已经得到各方面的确认并达成共识。

  不过,一部法律的出台不仅要有惩戒“恶性”的理念,更要有公正、公平的手段。此次是这部法案的第三次审议,目前人大常委会接受的是二审稿,二审稿突出了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并且在疫苗的研发方面引入了创新激励的措施。在处罚方面,草案加强了预防接种疫苗的管理以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还充实了有关条款。

  比如在处罚罚金方面,二审草案就明确规定,制售假劣疫苗的行为,将处罚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以上1500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50万以上不足100万的,并处5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罚款。从罚款金额能够看出,草案加大了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按照售假疫苗货值进行处罚的罚款额度。

  除了增加力度和提高处罚额度以外,草案还增加了处罚种类,在二审草案中明确规定,明知是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依然进行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出现死亡或者健康方面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亲属除了按照要求索要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当然,违反草案规定,造成受种者伤残或者死亡,按照本法桂东,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惩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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