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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行政区划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在会上表示,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安定团结、国家长治久安。

  切实解决行政区划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唐承沛介绍,《条例》共27条,在深入总结《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要求,细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强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责任,“《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已经颁布实施30多年,关于权限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粗略,关于程序的规定不够全面和系统,关于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所缺失,已经难以满足行政区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台《条例》,能够切实解决行政区划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彭高建介绍,《条例》在总结《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使行政区划管理充分对接区域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并解决好实践中行政区划管理的规范性不强、审批后落实不力等问题。

  “此外,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条例》增强了法律责任条款。”唐承沛说,“比如《条例》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增加了罚则,对擅自变更行政区划,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创行政区划工作新局面

  唐承沛介绍,行政区划管理既包括设置的条件与标准等事前管理的过程,变更的申报、审核、审批包括征求公众等意见这样一些事中的管理过程,也包括实施备案、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事后管理过程。《条例》的出台能够从根本上保障行政区划设置的不断优化和调整的科学合理,不断提升行政区划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柳拯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妥有序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的决策部署,从2013年到2017年,经民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138件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取得不少成效。

  柳拯介绍,“首先,服务了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比如通过调整北京、天津、河北部分地方行政区划,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非首都功能的疏解提供了城镇载体和支撑。其次,促进了新型城镇化建设。比如通过撤县设市、撤地设市等方式,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增设了一批中小城市,促进了产业项目和公共资源向这些中小城市集聚,进一步增强了这些中小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

  “最后,配合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比如上海市合并了闸北区和静安区,广州市合并了黄埔区和萝岗区,通过部分行政区划建制的撤并,发挥了行政区划设置在精简行政机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柳拯说。(记者 任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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