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观点

 

确认婚姻无效判决书是怎样的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01-2号

原告杨X秋,女,51岁。

委托代理人李X林,河南X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林,男,52岁。

原告杨桂秋与被告赵付林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杨桂秋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X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姑舅表亲关系,双方于1983年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5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和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系近亲关系,符合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处理双方的未成年儿子赵X赐的抚养问题。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申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证人杨某某证明,他原姓许,被告的母亲许某某(音)是他的姐姐,小时因家庭生活困难他被送给一姓杨人家后改姓杨,原告是他的女儿。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社旗县饶良镇陈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原告亲姑家表哥。

被告赵X林辩称,原告的父亲与其母亲的姓氏不一样,其与原告不是近亲,希望法庭能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赵X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为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依照民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但一直到2013年5月2日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共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和女儿均已成年,次子赵某某生于1999年1月29日。原、被告系姑舅表亲,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不能结为夫妻,两人虽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的婚姻,对于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另行做出判决。被告赵X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杨X秋与被告赵X林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宋X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X

法院在确认双方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时,主要根据我国规定的几种无效婚姻的情形来确定,如以上案例中,夫妻双方虽然已领取结婚证,但事实上双方是近亲关系,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确认婚姻无效判决书是怎样的  判决书  判决书词条  无效  无效词条  确认  确认词条  婚姻  婚姻词条  怎样  怎样词条  
结婚

 结婚是在哪儿都能登记吗

不是。办理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合影)、如离婚须持离婚证,双方到场,方可办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