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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婚姻,通常会选择离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夫妻双方财产与债务的处理等事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或者意见。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夫妻为了避免离婚时的纠纷,往往会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协议在当事人签字之后一定会有效,协议的约定必须要符合了法律规定之后,那么才有可能生效。那一般哪些离婚协议书可能是无效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附加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离婚是一种民事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即时的被解除,不再是夫妻关系。附加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效力。

限制对方再婚与生育子女是无效的。《宪法》赋予了公民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和生育的自由,无论结婚还是离婚,是否生育子女,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再婚或生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限定对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中的规定,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其实法律是给予了相应保护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是无效的。有时双夫妻双方为了孩子的抚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而不离家,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时,夫妻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已经消失,因此在离婚后,法律所保护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原则上皆不复存在。如果离婚男女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此时他们双方的夫妻关系也不受到法律的承认。

同时还要注意,离婚协议是在经过离婚登记,并在民政局备案后才拥有法律效应。若同时有几份离婚协议,且几份离婚协议中约定有矛盾之处时,以最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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