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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拒绝给财产怎样才合理?

一、离婚时拒绝给财产怎样才合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总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多个,但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特别注意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施行)第十九条:“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中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之规定已经被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我国相关的离婚当事人在分配这类婚姻财产的,应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律进行分割。但属于双方的个人财产或具有严重违规的情况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类财产不予进行分割。保护我国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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