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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不是代理行为?

说到代理人大多数人直接会联想到一些有偿的代理行为,也可以说绝大多数的人不会将代理行为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联想到一起去,但是有部分的人却坚持认为代理行为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的,也有些人认为监护行为就是代理行为,那么监护人是不是代理行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是法定代理

两者不是并列关系,对于没有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中就包括了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其职责的担当者是监护人监护人可依法律规定产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为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监护人;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为其监护人

其实代理行为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的,虽然很多人对监护人是不是代理行为都存在着疑问,其实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法定的代理人的行为,同样也是属于代理行为的一种,只是说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代理行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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