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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是否可以分配财产

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是否可以分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有两种可能:

一、你的劳动收入不能作为你生活的主要来源,你可以找民政部门,要求民政部门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村委会监护人的资格并承担因卖你们家收割机而给你造成的损失;

二、如果你的劳动收入是你生活的主要来源,那么你就可以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村委会就自动丧失了对你的监护资格。现在村委会处置你财产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直接以侵权为由对村委会进行起诉。

其次,除恶意串通之外,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应属有效。监护人原则上也是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处分财产应无疑议。至于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只有监护人知道。换言之,是否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更多的是基于主观判断,而不是客观判断,内心想法、真实意图只有监护人自己最清楚。故此,笔者认为,无论处分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监护人与买受人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有效,一是从法定代理来说,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监护人有权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财产;二是从伦理道德及法律义务来谈,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监护人不会不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三是从效率原则来论,要求买受人调查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是否确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既不现实,又徒增成本,有碍交易,未必有利,有违交易便捷和交易效率原则。

监护人在孩子的成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的监护人在孩子权益的维护上并不能随心所欲,认为自己是孩子的监护人就可以处置孩子的权益,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具体的问题,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有着法律上的充分保障,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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