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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监护人委托书怎么写?

一、一般监护人委托书怎么写

监护人委托书

监护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址 工作单位:

监护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住址: 个人身份:

委托人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护照号码:

与被监护人关系:XX

我的XX自--年--月至--年--月在**地方。在此期间,我委托中国公民XX作为我______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权代表学生家长处理我————在京期间的一切事务。

委托人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xx》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二、监护人如何确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一般监护人委托书都是由律师来代为书写的,其实在很多时候,这种委托书都只需要当事人,向律师表明自己的详细请求与一些条件,然后就可以完全将这件事交给律师来处理了。对于监护人的委托,我们还需要遵守有关监护人的责任与相关规范,不然可能会涉及到自身监护的责任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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