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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一、法院对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和认定

1、区分本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偷税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一般而言,它与本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当出现偷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偷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偷税罪的从犯来论处。但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偷税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并因此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构成本罪。

2、因收受他人贿赂而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属牵连犯,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3、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要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应当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别是对于征税的具体情况,应当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进行处理,对于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者错误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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