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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为了保障正常的公务活动对其破坏者予以制裁而设定的一种罪名。我们所说的公务,简言之,就是指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是公民在家庭生活等私人生活领域之外的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私人事务”领域而言的。那么,实施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行为人必须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生活中,有些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后也不知道应该怎么样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作为家属,您可以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了解案情,也可以请律师为行为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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