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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全国各地都曾发生过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然而不同地区发生此类事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的地方只是个别几例,而有的地区则是经常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结合了法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情,对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长春关于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吧。

一、长春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关于长春地区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实践中,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是比较难的,不过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为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进行具体了解。

延伸阅读: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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