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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怎么规定的?

?如果发生了犯罪案件的时候需要用刑事诉讼法来追究罪犯的责任和惩处,但是在审判时仍然需要机关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怎么规定的?其实刑诉法对于鉴定启动的规定在决定、申请以及救济问题上做出了环节分类。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怎么规定的?

现有司法鉴定启动权规定

1、司法鉴定决定权的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司法鉴定申请权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司法鉴定救济权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被告方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规定。只是在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中,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引自陈伯新著:《赋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引自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公正情形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通有重大、疑难、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时,经检察长批准,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会检鉴定。”

综上所述,现在的当事人拥有很大的权利对机关查到的证据进行质疑并且要求启动鉴定的程序并且在证明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才愿意接受处罚,如果大家对司法鉴定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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