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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限内容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法,就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者是认可的调整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等在当事人或者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证实,惩罚违法行为人的活动。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限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二、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民事诉讼时效设立理由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为何规定时效?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理由谓:规定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学

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王泽鉴先生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人信服,根据社会的一般伦理观念以及立法规定,对不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之人,并不会比债权人更值得保护,而且根据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人,即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时效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并非毫无问题,实质上,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主要是以刑事诉讼的任务,制度,基本原则为内容的,并且公检法机关在该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权利等都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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