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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发现遗漏项目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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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大家都会疑惑,若是发生了交通安全事故之后,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履行赔偿协议之后当事人出现其他不适后可以进行索赔么?为此,小编特地的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发现遗漏项目是否应该赔偿的相关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关于这种问题,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首先来说,经过当时双方二人一致的意见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对方应该履行。

但是这个协议虽然尊重你们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但是前提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个协议的内容是否约束到你,就要看它是否合法。

(一)、协议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根据本案合同中的条款来具体分析:

1、订立协议当时没有发现新情况,也没有预期到这种情况,那么他就应当赔偿你。

因为合同的原则必须是公平公正,而新发现的情况本就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所以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赔偿你的损失。

2、订立协议时已从某个角度经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

这里也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已经约定好如果出现新情况怎么赔偿,如果是这样,你直接按照协议去找他就行了。另外一种就是他为了避免以后赔偿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到此为止”之类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受害方认可再出现新情况不找他赔偿。如果属于第二种的话,当事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二、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发现遗漏项目应否赔偿,答案是肯定需要赔偿的。但是上文中提到,若是损失差距不大,且当事人对自己签订的协议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更改或者变更协议。所以,最好是咨询专业的人员,了解更加全面之后才能进行赔偿,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德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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