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成立是民事执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据。
连带债务的抗辩主要应针对连带之债的效力而提出,并必须出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承认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而仅就连带债务的分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抗辩成立。
对一连带债务人的有效抗辩,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有理的,裁定中止执行;抗辩无理的裁定驳回。同时考虑到执行的效率,对连带债务人的抗辩应有时间限制,一般以15天为宜。人民法院在对抗辩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裁判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关于连带之债,原法律规定基本上是概括性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连带之债的履行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1)连带之债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各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份额相同;
(2)超额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就其超额清偿的部分可以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
(3)超额清偿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即原债权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的权利,该超额清偿的债务人均得主张,相应地,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亦可以向该超额清偿的债务人主张;
(4)超额清偿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债权人的债权应优先被清偿;
(5)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6)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7)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8)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9)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问有连带关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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