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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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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为了日常买卖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事项,合同成立、生效,并不代表该合同就能顺利的履行完毕,有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很多原因导致合同被迫中断,那么,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是什么?今天,律图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一下。

一、合同中止履行的概念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所谓中止履行只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中中止合同的理由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三、劳动合同中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这里的中止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因故暂停履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又恢复履行。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发生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当事人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适用该条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止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相互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现实中,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双方又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和可能,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的非正常履行情况制定了规范。

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很明确,并非一切理由都能使得合同中止,非法定理由导致合同中止,该合同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的规定保障了被中止合同方的权利利益,同时也能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哈尔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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