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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公安机关公职人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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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意识有所提高,但是还是有的人的道德败坏,总是在公共场合侮辱诽谤他人。有的人并不会怎么说话,一不小心就会对他人构成诽谤。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的话就会构成犯罪。有的人会对公安机关公职人员诽谤。那么诽谤公安机关公职人员有什么后果呢?

一、诽谤公安机关公职人员的后果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诽谤罪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公安机关的公职人员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在公安机关公职人员执法的过程中,如果他们有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可以保留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能侮辱诽谤公职人员。在生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随意侮辱诽谤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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