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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和劳动关系的区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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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对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劳动关系承包关系,现实中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建立的是哪一种关系,在一些大型的商场和物业中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从一个劳动者的角度来说,要知道承包劳动关系的区分,以及自己与承包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是我们找谁追究责任的关键。

一、承包劳动关系的区分是什么

承包关系中,承包方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需要按照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发包方负责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直接参与承包方的日常工作。发包方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在其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由此引出了劳动关系承包关系的重要区分点—人身隶属性。

在本案中,劳动者举证证明酒店制定的各项劳动视章制度适用于自身,且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从事酒店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这将视为酒店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双方在地位上处于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对等状态,这样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只受承包协议中权利义务影响,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自主用工权。承包人负责提供工作成果,对于经营过程和招用员工,只要不违反承包协议的约定,发包人一概不问,双方在地位上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若想成立承包关系,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也是必不可少的。承包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取得企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有资质要求的工作,比如汽车租赁公司、保洁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承包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否则承包人的员工将可能与发包人产生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阐明了承包人主体资格不符的律后果: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不意味着成立劳动关系,但发包人与承包人亦不能建立承包关系。

二、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来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从属性,劳动者实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为了解开人们对此的多种看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将公司业务承包给在职员工,其实质是企业内部承包用工的一种方式,关于这种用工方式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要学会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商场承包劳动关系承包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了解承包劳动关系的区分是有好处的。现实中会因为种种原因的存在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这是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虽然时间上较长,但是有法律的保障获赔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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