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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立案后什么情形下可以结案?

一、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立案后什么情形下可以结案?

立案后可以结案的情形如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案后怎么归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集体审议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三、环境处罚案件结案后需要将处罚信息公开吗?

环境处罚案件结案后不一定需要将处罚信息公开。

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处罚案件若是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立案处理,那么处理案件的部门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结案结案后,若是案件并不涉及商业或者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情形,处罚部门需要将处罚单位、处罚的种类等的信息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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