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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防工程办房产证犯法吗?

  首先,人防工程有产权吗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在依法规定配建标准以外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民用建筑,其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此条款,人防工程为国有资产,国家拥有产权。各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正由于人防工程的产权主体是国家,而不是那个具体的管理机构,所以人防工程没有房产证。

  又有人认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那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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