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银行业自律组织即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以下属性:(1)银行业协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会员对银行业协会的民事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2)银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特定资格的会员组成,属于人的组合,而非财产集合。(3)银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对协会会员提供有关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不得从事营业性或经营性活动,收取的费用和收入不得向会员进行分配。(4)银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程序、名称使用、登记事项、章程、资产及财务制度等,均作了规定。
银行业协会是会员自愿设立并规范会员行为的组织。作为自律性组织是与国家监管相对应的。银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政监督权和行政执法权,但却发挥着调整银行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银行业协会要通过自身活动,规范会员行为及会员相互之间关系,督促和监督会员执行银行法律法规,调节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的会员,可依据章程作出纪律处分。借此,银行业协会可以督促会员在符合银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事相关营业及社会活动,维护银行业市场的有序进行。
银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必须接受法定的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是其开展活动的基础,故其章程虽不需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但须要报其备案,以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