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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予立案申请复议的方法有哪些?

一、公安不予立案申请复议的方法有哪些?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4、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5、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司法解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明确的是,立案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因此并不是公民报案的情况下就一定需要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可以不立案侦查的则不会立案侦查,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对是否立案进行重新认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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