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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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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是有很多种的,常见的有传来证据以及原始证据等,不论是使用哪种证据,我们都是需要对证据的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的。那么,传来证据的效力如何进行判断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介绍我国的法律中是如何对于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来进行判断的。

一、传来证据

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是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确定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即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诸如作为物证的原物,作为书证的原件,证人目睹有关犯罪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等,一般都属于原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合同纠纷中的书面合同,订货合同中的样品,对案件事实亲自耳闻目睹的证人作的证言等。在行政诉讼中,亲眼目睹违法活动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的陈述,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现场检查笔录、罚没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等,都是原始证据。由于这种证据直接从案件事实发生中产生的,即来源原始出处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说,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

三、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

传来证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在我们进行判断传来证据的效力的时候,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等,如果是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那么,它们是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另外,我们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最好还是进行收集原件,如果是实在有困难,再进行收集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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