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无独立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对称。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二)条件不同
1、有独立请求权
(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双方当事人为被告。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2)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二、无独立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因此有无独立权主要是指是否有资格,以起诉的方式作为正式的诉讼人的一方参加诉讼。一般来说,没有独立权请求的第三人,他虽然不能以诉讼人的身份单独参加诉讼,但是他和本次诉讼案件也是有着利害关系,因此应当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这就是没有独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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