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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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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都被称之为民事诉讼。为处理民事纠纷我国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提起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具有他的时效性。那么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间是多久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限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德国,还是中国,对于请求权的时效理论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均存在着互相矛盾的现状,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四)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五)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时效与期间的相关内容。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还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情况。其中短期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身体伤害、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货物等发生的纠纷。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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