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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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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一提到立案,就会有“立案难”的叹息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立案审查制”改成了“立案登记制”,只要起诉达到基本条件就可以直接登记,这样有效地提高了立案成功的几率,有利于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图的小编整理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相关内容。

一、立案登记制的概念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二、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综上,就是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主要从立案登记制的概念,立案范围以及立案程序进行了详细介绍。立案登记制的主要特点是,符合条件的一般当场登记,并且禁止附加除了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其他条件。所以,老百姓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门槛就降低了,当然,如果进行起诉,最好委托代理人,以最佳途径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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