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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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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的法律条款的依据的,我们也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的。那么,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在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是怎么进行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周某xxxx年xxxx大学毕业。xx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xx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某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xxxx年4月,周某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xxxx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X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X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综上所述,从上文中的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实,找到相关的证据,然后再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判决。另外,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进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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