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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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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因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而民事管辖则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目前,许多民众也常常通过民事诉讼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而法院则通过诉讼管辖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但是,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包括什么内容呢?

一、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级别管辖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只是由于各自国家法院的设置不同,审级不同,而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金额或者价额在一定限度下,诉讼主体无特殊性,属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原则上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之,由较高级法院管辖。如英国、德国、日本等。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确定没有采用上述标准,主要以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采用三结合的标准比单纯以争议标的数额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更为合理。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属于特殊类型的案件。所谓案情繁简和影响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

《民诉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行政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1、一般地域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管辖确定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就公民而言,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就法人而言,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失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实行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接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意定管辖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管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自治原则在诉讼管理制度上的具体表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不仅涉外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

②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③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⑤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须订立书面协议;默示协议管辖则是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我国《民诉法》第24条至第33条和第34条第1款第3项均属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如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或者侵权行为地跨越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解决共同管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也是管辖制度中的选择管辖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现实。

6、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三、民事诉讼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

1、移送管辖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核实审查,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3个条件:

(1)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的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方可进行移送。

受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则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适用以下3种情况: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的内容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动管辖以及指定管辖这几方面,每种管辖的适用情况都有所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就案件的性质结合其他因素决定使用哪种管辖权更为公平。因此,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也是要因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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