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二、性质
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三、历史起源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其他的公安产生一些纠纷和争议,为了更好的解决也会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那么因为许多人不清楚诉讼的具体流程以及相关材料,所以也是会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协助自己进行诉讼,那么律师费用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案金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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