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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审理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起诉状上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就会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法院将您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开庭前,会提前3日通知双方当事人。这期间,如果对方申请延期审理,或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等,都会影响最终开庭的时间。同时,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审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

三、民事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其它情况的诉讼时效

1、《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是法律制度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仍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民事纠纷,原告再提起诉讼之后并非不能撤诉了,所以,民事诉讼权利自然就包括撤诉权。但是,我们行使每一项民事诉讼权利的时候,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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