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民法总则间接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代理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在生活中十分常见,而且在民法中对代理制度有明确规定。间接代理即委托代理,本文主要针对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展开阐述,整理了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有什么问题可以从下文找答案。那么委托代理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间接(委托)代理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我们可以知道通常我们所说的批发商、中介人都属于间接代理的范畴,间接代理的范围十分广泛,但是归根到底,间接代理是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本人的利益只是暂时的,是由委托人所转移给代理人的,最终还是委托人受益。

延伸阅读:

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使用规定是怎样的

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如何成为专利代理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民法  民法词条  总则  总则词条  间接  间接词条  规定  规定词条  代理  代理词条  
诉讼仲裁法规

 究竟民法总则是什么法律

不管是个人群体、企业单位的生活和工作中,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且法律面前任何人和组织都是平等的,这些都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和详细规定。不过还是有一部分朋友对“民法总...(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