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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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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对于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等等问题,当事人常常发生纠纷。为了预防纠纷或者面对纠纷可以及时解决好,我国法律设置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制度,对于我国目前农村的经济情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的注意问题,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土地纠纷必须处理到位,严禁回避矛盾。

土地承包纠纷未彻底处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村民小组的所有农户都不能签订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空间。

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程序要合法。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是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三是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阳光操作,严禁闭门造车。凡是农户耕地台帐登记没有入户核实并经农户签字确认的村组,签订合同要一律登门入户。

三、农户签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随意代签。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宣传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农户签字代表农户的真实意愿。

四、合同填写必须整洁规范,严禁自作主张。

下列内容必须统一规范: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编号”和“鉴证编号”为同一编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3、“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6、“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7、“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8、“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9、“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10、“鉴证机关签章”必须在对签订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后进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签章

五、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双方,甚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并为今后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或者报发包方备案。

因为土地承包后,发包方有权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有必要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让发包方了解情况。一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在依法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二是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先经发包方同意,然后进行流转。

综上所述,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并不是强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也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否则也是违法的,这点小编提醒大家注意.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新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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