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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四邻指界不同意怎么办?

在按违约缺席指界程序办理前,国土资源局会组织各方到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弄清拒不签字的原由,以便及时处理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土地使用证四邻指界不同意怎么办?

办理土地使用证,四邻不签字,也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在房屋建成后,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将地籍调查表提交给四邻签字确认,如有邻居拒绝签字,可向国土资源局说明情况,按违约缺席指界程序处理:根据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

二、其他法律的规定

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两条确界自动生效。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因此,邻居拒绝在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国土资源局可参照上述规定按违约缺席指界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具体操作程序为:国土资源局于现场指界四日前向申请人和邻居分别送达《现场指界通知书》。指界当日,均出席指界且无异议签字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若邻居缺席或虽出席但无理由拒绝签字的,指界结果以申请人指界为准,由国土资源局将《指界结果确定书》送达缺席指界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指界结果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不提出的,之前指界结果自动生效,国土资源局以此为据为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为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尽量化解矛盾与纠纷,国土资源局应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在土地使用证进行办理的时候,如果说涉及到相邻的土地使用者的一些合法权益的问题时候,是需要相关人员的同意的,但是如果相邻人员,其中有人没有同意的话,也可以进行土地使用证办理,但是需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当中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比如说需要向国土资源说明相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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