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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威信的树立,也有助于人民民主监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般可以在政府内查阅也可以通过网站自己查阅,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并不会随便公开信息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助于权力透明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防腐倡廉工程建设,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包括以上条款所规定的,这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市民可以查阅也可以针对这些内容提出批评建议,如果当地政府不公开这些内容,市民有需要可以要求查阅。

延伸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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