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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环保措施有哪些内容?

一、拆迁环保措施有哪些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及时提出有关环保设计,按批准的文件组织实施。

2、钻孔桩泥浆集中设置泥浆池、沉淀池,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水中桩的泥浆通过泥浆船和泥浆泵输送到岸上泥浆池沉淀,严禁直接排放到水中。

3、施工废水、生活废水、生活垃圾等采用沉淀池、化粪池等方式处理,清洗集料或含有油污的废水采用集油池的方式处理,不得将污染水源灌及耕地。施工地点要防治噪音污染。施工便道要经常洒水,防止车通过时尘土飞扬。

4、施工中注意自然和生态,打井取水要持许可证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拆建工程要恢复原貌,不随便拆堵水利设施,保护好河渠,不污染水源。

5、加强施工防火管理,增强全员防火意识,保护环境。制定质量和环境的技术保障措施是很有必要的,质量问题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环境问题也是不允许发生了。两者兼得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不能因建设工程而破坏环境,修复已经破坏了的环境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因此,大家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的问题。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拆迁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拆迁时,是需要对环保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的,涉及到不同的环保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或者违法了环保有关规定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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