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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的含义是什么 海事法和海商法的区别在哪

有关的海事法的内容,大家听说过,但是对于具体的内容,了解的人不多,但是能够详细知道内容的人就非常的少了,海事法涉及到的海事问题,是为海事法院处理和解决海事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并且海事法的内容也是严谨的,需要所有人都严格遵守,但是具体的内容如何,可以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一、海事法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海事法”的这一概念,我们把属于“海商法”调整范围中的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残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共同海损、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海事索赔责任限制界定为“海事法”的范围。同时,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对海损事故的行政调查和处理,与这些海损事故产生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有必要纳入海事法范畴加以分析和研究。

在英国,有学者将海商法(maritime Law)的组成分为海上运输法(law of carriage by sea)、海上保险法(law of marine insurance)和海事法(admiralty law)。按照这种区分方法,海事法海商法中除海上运输法和海上保险法之外的其他内容的总称。在美国,admiralty,admiralty law与maritime law通常作为同义词使用,是指“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工人赔偿请求的规则”。但也有观点认为,“maritime"一词是指“海的或者与海有关的”,“maritime law”是指“有关海洋资源的利用、海上商务和航行的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程序的整体;“admiralty law,的含义一方面比“maritime law”窄,因为它仅指海上航行与航运的私法,另一方面又比"maritime law”的含义宽,因为它既适用于海域,又适用于内陆水域。

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海事法”是“海商法”的同名词,并认为在当代,“海事法”称谓比“海商法”更确切。这是因为,“海商法”二词形成于航运发展早期商航一体”,又称“船货一家”的年代,即船舶所有人在装货港购买商品,作为货物装于其自有的船舶上,运输至卸货港销售,以赚取商品买卖的商业利润,船舶只是其实现商品买卖的运输工具,即船舶所有人从事的是商业活动。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西欧完成了产业革命,推动了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商航一体”逐渐解体,出现了“商航分家”,又称“船货分家”,即船舶所有人不再从事商品流通领域的货物买卖,其船舶运输他人的货物,赚取的是运费而非商品买卖的商业利润。至此,船舶所有人实现的只是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的位移,这种活动被认为是生产活动,或者说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从而,“海商法”一词的“商”字 已不能适应船舶所有人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从商业活动到生产活动的转化。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海商法已不再调整商业性活动,“海商法”的名称也应正名为“海事法”。

二、海事法海商法的区别在哪

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1、“海商”与“海事”:两个不应混淆的概念

中国几千年“重农抑商”,忽视海上贸易的传承,缺乏“海商”、“海事”概念产生的土壤。应当说,随着清末西方列强的海上侵略活动,这两个外来词才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并被舶来成为商法的用语。但在当时是何人在何文献中,首先创造出“海商法”这一词汇,已无从考证。1913年的《商法海商法表解》,应属较早的以“海商法”命名的专著代表之一。

追根溯源,“海商”与“海事”的词语起源,应当与两个英文词“maritime”和“admiralty”的翻译密切相关。从英文语源考察“maritime”和“admiralty”略有不同。“admiralty”一词出现于英国的14世纪,最初用于海军将领的职衔,后来用于指代由海军机构演变而来的海事法院;“admiraltylaw”则指海事法院适用的,主要与航海和航运有关的法律。“maritime”一词出现得更早,泛指海上的或与海相关的一切事物;“maritimelaw”则指与海相关的一切法律。在英语类国家,“maritimelaw”或“admiraltylaw”,均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的法律,即我们所说的海商法,也有人将“maritimeandadmiraltylaw”作为一个集合性的专门术语使用。

按照我国海商法学界的习惯,通常将“admiralty”译为“海事”,将“maritime”译为“海商”。虽然两词在英语国家的含义已经基本等同,但作为中译词,从中文的语意考察,“海商”与“海事”在融入中国自主化语境的过程中,其字面含义以及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用语解释,却衍生出了自己独特的内涵。最典型的就是对两个词所做的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所谓狭义的“海事”,通常指造成航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残骸打捞、共同海损等;而广义的“海事”,则泛指与海有关的活动。狭义的“海商”,一般是指与海相关的商业活动,如海上货物运输及旅客运输、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广义的“海商”则是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活动,侧重于商业行为,但不限于商业范畴。人们在使用这两个词的时候,根据特定的情形,取其特定的含义。

然而,当“海事”、“海商”与其他词语组合后,其广义或狭义的内涵则要靠分析其特定的语言环境或特殊的规定性来把握。比如“海商法”一词,它指的是作为法典的专门法律。尽管各国的海商法在体系和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是相对确定的。如果仅从狭义的“海商”概念理解,显然不能涵盖其全部,因为其中含有狭义“海事”的内容。而广义的“海商”概念,尽管突破了商业的范畴,也不能准确地界定,因为其中仍依稀可见海事法的影子,关于船舶管理方面的行政性规定便是例证。所以,约定俗成基础上形成的“海商法”这一法律概念,在包含了狭义“海商”和狭义“海事”概念的同时,也有广义“海商”和广义“海事”的部分内涵。又如“海事法院”一词,我们不仅要从其字面含义来研究,也要从其特殊规定性的角度审视。因为海事法院所指的是专门的司法机构,其职责、受理案件的范围等内容决定了“海事法院”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性。这里的“海事”决非狭义的“海事”或“海商”,也不是广义的“海事”或“海商”所能准确解释的。我们只有从其受理案件范围的特殊规定性中,理解其中所含的并非全部的广义“海事”或广义“海商”的内容。因为其受案范围中的海事行政案件、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5]等内容,是不能简单地用海事或海商的概念来解释的,而海事法院内部的“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是以其狭义内涵概括的内设机构名称,用以区别不同部门的职责划分。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狭义的“海商”与“海事”概念界定得比较清楚,而广义的“海商”与“海事”概念尽管有所区别,但总体上含义接近。这两个词组成的新词组的含义,则要视具体的语境等来判断。只有从这些具体应用出发来理解“海商”与“海事”两个概念的含义,才不至于带来不必要的困惑。

2、“海商法”还是“海事法”: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尽管各国法律体系和立法体例不同,但主要航运国家以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一般意义上,海商法是专指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海事法不是法典的名称,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类法律的总和或者概括。海事法到底包括哪些法律是一个讨论中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海事法是调整船舶在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船舶、其他财产损失和(或)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损失分摊等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将海事法的内容限定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船舶残骸清除、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与海上事故有关的法律规定,并且认为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对海损事故的行政调查和处理,与这些海损事故产生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一并纳入海事法范畴,因而“海事法”是广义“海商法”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人认为海事法是一个大的概念,泛指处理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引起的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规范。《海商法》作为一部法典,是海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学者们对海事法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与划分。

需要厘清的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汉字的简单组合,而是内涵和外延的体现方式。海商法和海事法是两个独立和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没有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也不存在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形。因为海商法是一部现行的法律,而海事法是学者研究问题时将部分现行法律的归类。海事法中包含多部法律,甚至包括行政法规。其中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都不能被称之为海事法,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被归结在海事法的体系内。混淆了海商法和海事法的区别,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中对法律的分类。

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对于海事法的有关内容都有了一定了解,海事法律的内容全面完整,涉及到各个方面,防止海事纠纷的发生,同时也为海事纠纷和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如果大家在遇到海事诉讼的时候,那么就可以严格按照法律依据进行解决了,因此大家也要抽出时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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