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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什么?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网络诈骗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类案件是利用网络进行诈骗,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在现实生活中,审理网络诈骗案件的时候存在着许多难题,比如说管辖权问题。那么,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网络诈骗管辖难确定

在传统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一般与被害人所在地一致,因此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不会出现管辖上的争议。但是网络诈骗犯罪会出现被害人所在地与犯罪行为发生地,特别是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

有学者表示,一些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大部分在北京,而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获取、转移赃款所在地在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台湾甚至国外,如果要求被害人到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报案,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谢君泽认为,在网络犯罪日益多发的情况下,应当树立大管辖与大侦查的观念。一方面,网络犯罪具有跨区域和多节点的特性,任何一个网络节点都可能成为案件查办的重点。因此,任何一个网络节点的所在区域都可以取得管辖权。另一方面,由于大管辖存在“谁都管,谁都不管”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指定管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8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管辖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网络犯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增强管辖此类案件的责任意识,加强案件管理,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办理此类案件。

二、主犯与从犯难区分

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与会人员认为,一个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基本上是一条龙服务。该团伙的一线人员,先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等拨打电话,说被告人涉及刑事案件,被害人把电话转到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通知被害人涉嫌洗钱等,骗取对方的账户信息;再将电话转到三线人员,通知被害人办理银行转账,四线人员安排转账,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那么,后介入者对先行者的行为是否承担共同责任,也是实践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犯罪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共同犯罪问题。传统犯罪中的帮助犯、工具犯一般是从犯,但是在网络犯罪中,工具犯是最典型的犯罪形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的调研结果显示,现在很多电信诈骗犯罪的工具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第三人能够帮助数以万计、甚至更多的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人帮助的对象可能没有构成犯罪,比如第三人帮助5000人诈骗,每个人只诈骗了100块钱,但是依照约定受助对象必须给予第三人50块钱作为报酬,对此,能不能单独追究第三人即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值得商榷。对此,有学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帮助犯、工具犯可作为主犯认定。

在现阶段,网络诈骗团伙除策划者、组织者之外,具体的实行行为人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即平行式诈骗和分工式诈骗。平行式诈骗是指多个行为人受同一个人指使或者经共谋后,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分别完成诈骗的过程。分工式诈骗是指多个行为人按照事先策划的诈骗方法,针对相同的犯罪对象,分别负责其中某一阶段的行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诈骗犯罪。实践中并不要求共犯之间都有共同的、明确的意思联络,无论是分工式诈骗还是平行式诈骗,每一个阶段的具体行为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在整个案件中是发挥作用的,因此,对行为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为实施诈骗提供转账等帮助行为,与直接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主犯还是从犯,还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生的作用来判断。

因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是不一样的,以及被害人的所在地可能与前述的地点都不在一起,所以其管辖权难以确定。如果大家对于网络诈骗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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