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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处罚范围,裁量才能公平

近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规定,教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将面临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该标准的出台引发了舆论热议:有人认为就应该给教师带上“紧箍咒”;也有人对此表示担心,如果落实不好,可能会导致教师只管教书,不管育人。当前,有部分家长担心孩子在幼儿园被虐待,给孩子装上微监控、微录音。与之相对,教师也有可能为了自保,只要教育学生就全程录像。倘如此,实在是教育的悲哀。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谁来界定“侮辱”和“影响恶劣”等行为十分重要。

“侮辱”的界定相对容易一些。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明确禁止击打、刺扎等多种情形的体罚、变相体罚、辱骂行为。

这些规定为教师的教育行为提供了指引,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怎样的语言、语气、表情算歧视,到操场跑圈超过多少算体罚等。

比较而言,“影响恶劣”则更加难以界定。例如,学生违纪,教师让其罚站一节课,顺便批评几句。这一做法对不同心理素质的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学生甚至可能会出现极端行为。

解决这些问题,还需各校结合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管理模式。学校可成立教师资格评价委员会,由人大代表、家长和教师按照一定比例组成,遇到对“侮辱”和“影响恶劣”有争议的,由委员会投票表决,让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想管、敢管、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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