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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做微商是身份的错位

近日,浙江乐清多名家长向乐清市纪委市监委派驻乐清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投诉一教师兼职做微商。接到举报后,该组联合乐清市教育局机关纪委迅速行动。经查,自2018年年底起,虹桥二小党员教师王某在网络某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2020年2月开始,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一种名为“X教授”减肥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根据举报内容,王某在上班时间也开展微商兼职经营活动,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目前,王某因违规从事“微商”经营活动,已被立案查处。(7月11日 钱江晚报)

随着电商经济、地摊经济的火爆,个别教师也加入其中。这些参与者认为,自己所从事的“第二职业”与“教师身份”无关,是自己的劳动付出,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属于个人行为,任何人无权干涉。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的是公共教育服务,其行业具有特殊性。教书育人不仅仅限定于课堂,还延展到生活中。教师在工作之外,同样有可能面对学生,此时,其教育身份不可能完全剔除,教育工作与社会生活不可能分得一清二楚。

“微商”是一种新兴的职业,对促进电商经济、繁荣经济市场、拓宽经济领域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教师做“微商”,难免会与自己的职业身份相互交叉,造成角色错乱。

“微商”的运营模式是,通过微信或网络交际圈,实施产品的推广与运营。教师的交际圈、朋友圈相对有限,多限于同事与家长。现实中,家长与教师的关系是极为微妙的,因为掌握着一定的教育资源,教师往往成为家长讨好迎合的对象。教师在班级群或家长群频繁推广商品,会给家长带来一定的精神负担。这样一来,看似你情我愿、公平交易的“微商”活动,实际上则暗含着教师职权背景下的钱权交易。

再者,“微商”经营需要大量的精力与时间,从业者需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推广,教师本就承担着大量的教育教学任务,如若再做“微商”,难免会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师者要严于律已,时刻铭记自己的身份,规范自己的言行,只有耐得住寂寞,坚守住理想,才能真正赢得家长与社会的尊重,才能获得比经济财富更具价值的精神财富。

当然,教师做“微商”也从某个层面折射出教师经济收入亟待提高的社会现实,只有全面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努力让教师成为全社会羡慕的职业,教师才能不为社会浮华所惑,不为经济利益所诱,专心教学,潜心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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