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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师待遇需进一步明确执行细则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花坪小学副校长刘发英建议,提高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标准,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

教师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也是决定教育质量的核心要素。落实教师待遇既是吸引优秀人才报考师范类专业、培养并留住优秀教师、激励教师长期从教的需要,也是优先发展教育的必然要求。

保障教师待遇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承诺,“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二条,更是从教师的平均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保障、退休金、集体支付工资教师的待遇、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等八个方面对教师待遇做出了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缺乏明确的执行细则,教师待遇难以真正落实。某些地方甚至宁愿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违规打造形象工程也不愿改善教师的待遇,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降低了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具体来说,有四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平均工资涵盖的项目缺乏明确界定。面对基层教师的质疑,某些地方的职能部门不是想方设法提高教师的待遇,而是恣意地搪塞敷衍、混淆视听。计算教师平均工资的时候,把津补贴、绩效工资甚至奖金等都计算在内,而计算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时候却只计算基本工资。

二是教龄津贴名存实亡。设置教龄津贴是为了激励教师长期从教。目前,教龄津贴所执行的仍然是1985年规定的三元、五元、七元、十元的阶梯标准。这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社会工资收入状况、生活水准和物价水平不匹配,教龄津贴起不了应有的调控与导向作用。

三是班主任津贴近乎取消。班主任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骨干力量,其工作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方向和质量。2009年之前,班主任工作津贴的发放一直遵循的是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发布的《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草案)》,根据每个班学生人数的多少,班主任工作量的大小,中学五元、六元、七元不等,小学四元、五元、六元不等。2009年之后,中小学教师实施绩效工资,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只能从绩效工资中体现。但是,绩效工资总量原本就不够,班主任津贴体现不出班主任的价值。

四是住房问题直接被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在经济发达地区,前几年还盛行过建立教师新村;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一规定直接被忽视。

此外,退休教师病故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不仅远低于公务员,还低于企退职工,这也让教师明显地感觉到被漠视。

优先发展教育首先必须优先保障教师的工作待遇,依法制订相关的执行细则,教师的工作待遇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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