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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录而不读”问题,高校应主动求变

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的入学资格。(10月9日法制日报)

该消息引发了社会热议。建议将这些考生纳入“失信名单”者,有之。建议用法律来约束者,也有之。笔者认为,准研究生录而不读”的行为,是否需要用法律来制约,应该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政策选择。

教育和工作以及其他事务一样,都是个体生活的一种选择。准研究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只是多了一个选择,而不是多了一项不可推卸的义务。实际上,在高校发出拟录取通知书前,学生无权决定自己是否有资格被录取,直到学生拿到录取通知书,才真正有了选择权。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民事合同。因此,学生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后,学校和学生才拥有平等的地位,学生才有了放弃的权利。因此,学生和学校达成合同的时间不是在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时,而是在学生报到入学时,学生报到入学,代表合同成立,学生不报到,代表合同不成立。由此看来,被高校录取的研究生没有入学,不是一种“爽约”行为,而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学校不能因此惩罚那些未报到的学生。

研究生录而不读”,实际上体现了高等教育的投资属性。投资就意味着有风险,风险的含义是不确定性,收益不确定,损失不确定。从投资的角度看,人们读大学、读研究生都应该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决定是否进行这项投资。因此,准研究生不入学,不是在干扰高校招生秩序,也不是在浪费教育资源,恰恰是在运用市场信号进行符合个体收益偏好的理性选择。我们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行为。同时,人们应该理性地看待高等教育,破除对高等教育的迷恋。

面对“录而不读”问题,高校需要找到应对办法,但不是用法律来约束准研究生弃读的行为。这种情况表明,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改变卖方市场的状况,高等教育的供给已经可以很好地满足市场需要,人们更需要的是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服务。为此,高校应调整招生规则、招生管理办法,调整对学生学制的管理规定,让教育成为每个公民可以选择的服务,而不是求之不得的奢侈品。

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也要有勇气承担学生弃读带来的成本。市场经济有风险,作为市场主体的高校也不例外,就像没有录取前,考生也承担了巨大的成本一样。高校不能将成本全部抛给考生,而却将收益留给自己。为此,高校可以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采取更加灵活的招生模式,而不是单一的一年一次的考录制度;调整入学管理规定,为那些希望入学又无法入学的学生提供缓冲的空间和机会;提供更加完善的助学制度;采取多元化的学制,制定更完善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多种就读形式,让学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延长就读年限。

总之,学校应主动适应市场变化,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教育产品,而不是借助强制力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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