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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一策”与“名校集团化”:要百花齐放还是高效带动?

10月26日,山东青岛市教育局组织264所城区优质中小学与272所农村中小学共同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开展“一校一策”的定制合作。这种合作模式与当前我国教育界,特别是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地流行的另一典型合作模式——“名校集团化”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两者之间亦有不同,值得加以辨析。

第一,就项目启动的动机而言,“名校集团化”和“一校一策”都旨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发挥优质校的带头作用。区别在于,“一校一策”并不更改合作校的校名,而在“名校集团化”政策下,附校往往需冠以名校(总校)的名称,因此更能借助“名校”的实力与声誉,给社会公众以“泛名校化”的“光晕效应”。当然,光晕不能代表真实的进步,学校的改革与进步不是光凭更名,需要日复一日的努力和沟通。

第二,就目标的订立主体而言,“一校一策”的合作目标由市级教育部门订立,具有行政命令性质,颇具科层化色彩。表面看来,该政策执行的范围广、力度强、目标明,但其针对性、适切性有待商榷,可能存在部分学校抵触和敷衍之弊。而在“名校集团化”中,虽说往往也是地方政府发起的创意,但在指导学校的工作目标方面,政府往往不会干涉。总校有权设立教育集团的工作目标,其在工作目标指导下的权力和资源的分配更具有协同性,更具效率。但是也可能存在集团内部将总校和附校视作两个“阶层”的问题,总校往往是提案的发起者,而附校则是相对被动配合的角色。

第三,就联结逻辑而言,“一校一策”以“城—乡”为联结的逻辑纽带,而名校集团化则不拘于“城—乡”逻辑,更多的是城区学校之间的联结。应反思的是,虽然存在大概率的“城优乡劣”合作校组合,但是部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质量也可能优于部分城区学校,因此,在订立合作协议时,不应想当然地指派城区学校去指导农村中小学,而应更强调双方的平等互动。相比而言,名校集团化的“总—附”校概念,天然带有“总优附劣”的评判倾向,也应加以反思,促进附校各美其美,百花齐放。

第四,就联结方式而言,“一校一策”的联结方式是“一带一”,而“名校集团化”的联结方式则是“一带多”,名校(总校)往往有更大的“辅导”负担。部分“被集团化”的名校总校校长表示,由于名校集团化政策的执行,使得教育集团内部的优质资源被附属学校“摊薄”“稀释”,往往导致总校教师不满。,因为总校教师承担着指导附校的职责,而遭遇职称参评等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却要与附校老师平等参评,在集团评优评奖总数未能相应成比例增加的情况下,总校教师感到“奶酪被切走了”。相对来说,“一校一策”政策能规避此类利益冲突。

第五,就强弱之势而言,即使在“城—乡”逻辑下,“城校”有时也未必强于“村校”,农村中小学在合作办学中有更多的主动作为的空间,可以以更平等的方式提出合作需求;而在“总—分”逻辑下,名校总校一般来说始终保持龙头位置,带动并入校或新建校的各方面工作,“分校”的主动性相对较弱。

第六,就合作形式而言,名校集团化政策下,即使是相对松散型的集团共同体,在集团内部人员、资源调动方面都要比“一校一策”这种单纯的合作型共同体要更为便利、系统和周密,名校集团中的总校校长在共同体中的发言权较大。

总而言之,上述两大政策都在当前我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探索阶段,针对教育改革的“中国问题”给出了的药方,究其根本,不过是学校改革的利益相关者在趋利避害的决策本能驱使下,对学校权力和资源的重新分配与组合。真正值得深思的是,在这些“热闹”的地方性教育政策的背后,是否有坚实的调研基础,这些政策是否适应基层学校的实际需求,能否对一些教育时弊予以纠正,令教育质量得以提升,这才是关乎这类政策存废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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