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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待岗”是伤害也是浪费

有一位朋友是县某高中的在编英语教师,年轻教师一个,本学期却待岗在家,和她情况相同的仅该校英语教师就有两位。开学初她们找领导理论,可是学校回应,现在实行“竞争上岗”,班主任和教师双向选择,班主任聘教师,教师确认,如果没有班主任聘的教师就得在家待聘。

对此我觉得,一个有人文情怀的学校是不会这样做的。

首先,“竞争上岗”主张“能者上,庸者下”。可我的那位朋友,工作兢兢业业,也做出过成绩,并没有学生及家长对其有意见,只是因产假,离开了原来的年级组,而其他年级组对她不够了解,因而落得这样的待岗下场。可见该学校的“竞争上岗”凭的并不是什么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和规则,没有什么系统的评价机制,是粗放式的,具有太大的偶然性。

偶然因素带来的 “庸者下”,一旦成为现实,“能者”也会被贴上“庸者”的标签,这让待岗教师情何以堪?这对成长中的教师的打击是多么沉重?极有可能毁掉其教育的梦想。

其次,“唇亡齿寒”寒了多少教师的心?当一位勤恳敬业,也没有什么过失的教师却落聘,待岗在家,其他教师必有惶惶之心。如此“竞争上岗”,一种可能会逼落聘教师违背规定,开设补班或以其他方式谋生,另一种可能是暂时在岗教师,教学之余会设法巴结有关人员滋生腐败。

“竞争上岗”本是一种源自企业的用人制度,是丛林法则,落聘者将面临着下岗的结局。可是企业有其具体的“竞聘”程序和全面的评价细则,被解聘者心服口服,而且他们可以自由地去另谋生路。可是学校毕竟不是商业逐利者,这里应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地方,无论是对老师还是对学生,学校的每一个举措都应该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充分调动教者、学者的积极性性,促进其自主向善、向真,蔚然成风。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骤然通知教师待岗是不合乎《教师法》的公正、平等的精神的。

学校“竞争上岗”不应以裁员炒人为目的,更不应该成为校长的杀手锏,若必须“竞争上岗”也应有具体的合情合理的竞争机制及评价机制,评聘的内容和结果应从德、智、能、识、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没有道德失范、没有教学事故、没有严重的态度不端,就应尽量避免教师落聘。而对于那些师德严重有失、态度严重不端者则可通过“竞争上岗”使其落聘,或依法处理。从而形成良好的教育人事机制,促进教师队伍的优化。

再有,当前教育资源不均衡的情况在许多地方都严重地存在着,可能你们学校缺教师的学科正是我们学校有富余的,我们缺的正好是你们富余的,高中富余的正好是初中和小学缺的……有的教师超负荷工作,有的教师却待岗在家。

因此,从地区的整体师资来看,可能还是不够充裕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人事流动制度,宏观调配,互通有无,既均衡了教育资源,也促进了教师、学校和地区教育的发展,岂不多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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