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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都爱莎士比亚?

当南非运动员奥斯卡·皮斯托瑞斯上个月被宣判犯了谋杀罪时,法官在描述该案件时说这是一场“具有莎士比亚色彩的人间悲剧”。

这位残疾运动员的没落所遵循的那条叙事轴让这种类比显得很恰当:克服了重重障碍登上了“奥林匹亚之巅”,爱上一个美丽的模特,然后在一个巧合中——这个巧合哪怕出现在游吟诗人的戏剧中都不显得突兀——于情人节当天夺走了她的生命。皮斯托瑞斯对于入侵者的偏执是一种悲剧性的缺陷,而这种缺陷表现在他对枪支的狂热上。他的没落将在4月的处决后画上句号。

装饰和美化庭审,让整个审判程序更加“用户友好”?

皮斯托瑞斯的案例,确实异常地具有莎士比亚色彩。但是做出这项裁决的法官——Eric Leach,只是这个在法律需要时就变成剧作家的庞大群体中的一员。

2012年,英国高等法院在关于推特上一起“恶意”玩笑的庭审中,援引了《李尔王》——最后他们以社交媒体用户“可以自由地说他们想说的,而不是他们该说的”为由,推翻了这个定罪。

也有人选取了《哈姆雷特》中的一小段,用于2008年的一场边界争端中:"a little patch of ground that hath no profit in it but the name"(一小块无产出,却仍然有名字的土地);而同部作品中的另一段,则被某个法国的法庭引用来探讨刑事责任(“我在这里宣判的是疯狂的行径。”原文译文是:我是怎样被疯狂害苦了)。

《亨利八世》(虽然当时被误称作亨利四世)也在水门事件听证会中被Sam Ervin Jr议员所引用;而2013年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疑犯之一佐哈·查纳耶夫的定罪宣判,是以《裘力斯·凯撒》 中的台词结尾的:“人所为之恶,死后犹存;所为之善,与之俱亡”。

这些例子都装饰和美化了庭审,让整个审判程序更加“用户友好”。有时却只是冗长的炫耀:1978年,国际法院法官菲茨莫里斯使用了一句短语“一个非常积极的回答”,为此他还得特意标注,该短语出自《罗密欧与朱丽叶》第二篇中第二场里的第43句。

莎翁的文字更适用于对法律的探讨

律师们对莎翁的喜爱是合理的,因为较于其他专业,莎翁的文字更适用于对法律的探讨。有一些人认为,莎翁的法律知识如此具体,真正的莎士比亚一定本来就是名律师。Scott Dodson和Ami Dodson于2015年发表的一篇研究报告,着手发掘那些目前在位的“最富有文学性的‘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哪些作家的至理名言最常被拿来引用。其中“最多产的引用者和最为广泛阅读”的作家是Antonin Scalia,而威廉·莎士比亚和路易斯·卡罗尔则毫无疑问地在最常被引用的作家中位列榜首。他们两个分别在5次庭审中被引用了16次。榜单中还有其他一些受欢迎的作家,如乔治·奥威尔,查尔斯·狄更斯,阿道司·赫胥黎和伊索。(前10位中并未出现女性作家)

莎士比亚的文字还将在法庭中回响数十年,因为众多大学,尤其是在美国和英国,已经将其编进了法律课程表中。哈佛法学院就开设了一期课程,专门研究“莎士比亚戏剧中的公正与道德”。而在英国伦敦国王学院,文学系和法律系的教员都讲授“莎士比亚和法律”这一模块,探索“法律在个人与社会的斡旋中所扮演的角色”。这种融合其实合情合理,南安普顿大学依据最新的研究,指出(不难理解)这让学生们有机会从莎士比亚、狄更斯、卡夫卡和其他作者的角度去学习法律,从而能够成为更精于伦理的从业者。David Comer Kidd和Emanuele Castano在一篇研究报告中指出,阅读文学作品能让人表现出同理心,挑战偏见,并且在做决定时更为灵活,这些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需要具备的素质。对文学的感知力让律师在表述观点和概要时更为清晰和结构化。

具体是什么让莎士比亚的作品在法律中得到如此多的引用和映射呢?

毕竟,罗伯特·彼得森在“诗人与法官”中指出,莎士比亚的37个戏剧——包括不太为人知晓的《两个贵亲戚》和《雅典的泰门》——曾在美国法庭中的800多条司法见解中被引用。这个问题的答案之一就是莎士比亚是高雅文化的化身,引用他旨在让审判听上去更为可信,同时也更富历史意味。彼得森指出,这能“从实质上促成决定”,将庭审推向我们所熟悉的结果。另一种观点则是莎士比亚的广泛性——每个人都读过,或声称读过像哈姆莱特这样的戏剧。他的作品已经成为了全球通用的语言;“莎士比亚式的悲剧”一词能让一个人的陈述显得激荡起伏,哪怕听众对这些作品并不熟悉。皮斯·托瑞斯在那天晚上的可怖行径的细节,被放进了我们所熟悉的莎士比亚框架中,法庭成员和大众便能更好地理解这起不必要的流血事件。

无论如何,虽然莎翁已在400年前逝世,本·琼森的估计始终正确:莎士比亚的戏剧和智慧“绝不限于一个时代,它将永垂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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