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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吴英案疑团未尽解法院回应当更给力

  

  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当日,该消息甫一发布,吴英案便再一次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媒体到金融、法律界再到学界,最近半个多月引发的针对吴英本人及其判决的讨论可谓铺天盖地、无以计数,尤其是阵容空前的吴英案法律研讨会的举行和新华社报道的介入,更将此次讨论推向了一个高潮。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吴英案二审判决的讨论,呈现的是一个几乎一边倒的现象,即整个舆论喷涌着对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的诸多质疑。在这些质疑中,既有声嘶力竭、充斥情绪的呐喊,也有冷峻理性、不乏精细的质疑,总之,围绕着吴英案的二审判决,整个社会构筑了一股强大的反对杀吴英或者要求慎杀吴英的呼声。

  面对如此强烈的质疑,2月7日下午,浙江省高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了媒体的提问。从访谈的全文来看,除了否认此次审判过程中受到地方行政干预之外,沈法官的回答与此前二审判决书表达的意思并无二致。在关键性的罪名认定上,沈依然采用“集资诈骗罪”,并解释吴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做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同时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一个引发数百位学者、上百家媒体和亿万公众关注的案件讨论进程中,审判长能够出面回应质疑,显然有利于将讨论引向良性的一端。与此同时,这也是司法机构维护自身权威的一种努力。不过,仅有审判长出面接受采访并不能消除舆论的质疑,更重要的还在于,司法本身能够厘清诸多质疑和争议,还公众一个清晰明白、有据可查的吴英案。就这一点而言,浙江省高院似乎并没有获得舆论的肯定,尤其是那些恪守法律精义的法学精英们的诘责,依旧未获释疑。

  对于吴英案,法学精英们质疑的核心聚焦于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针对二审判决中认定的集资诈骗罪,一种反驳认为吴英“集资”的对象仅为11人,且均为熟人朋友,并非广泛集资,所以应属于民间借贷;二是向吴英放贷的11人及其下线基本上是一些职业放贷者(机构),他们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而不是那些遭受欺骗的普通人。再者是对判决书中认定吴英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反驳,这里主要涉及到吴英集资所得是否主要用于挥霍。在判决书中,具体用于挥霍的金额及其占比并未得到显示。

  不过,来自舆论的多方质疑终究也存在一个致命软肋,那就是除了具体参与审理的法官可以查阅大量的案件卷宗之外,众多就此发表意见的法学精英并没有机会大量接触吴英案卷宗,这也导致质疑中针对事实的反驳未必能够尽数准确。也正因为此,如果浙江高院能发布有关案件的更多信息,对消解质疑当不无益处。

  此外,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所指出的:“非暴力犯罪应该免除死刑,法院对非法集资的定罪一定要慎重,判处死刑更要慎之又慎。”又如北京浙商企业商会副会长陈俊声言“民间借贷成就浙商”,类似吴英案中的借贷现象遍及浙江,实际上体现为一种对僵化金融机制的民间反应,是一种根植于浙江民间,且促进浙江经济增长的商业文化。因此,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判决本身不仅仅是基于法条文字本身所作出的,更是在遵照法律真正要义基础上给出的。

  有关吴英案的争议已经持续了五年,此次对吴英处以极刑的判决再次激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分立于浙江省高院与以法学精英为主导的舆论之间的两种意见搅动着所有关心中国法律、金融、社会秩序的人。而要消除这一争议带给社会的负面冲击,一方面在于讨论者本身应该是理性诚恳的;另一方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在内的涉事方,理当给出更为令人信服的回应。就此而言,中国的司法机构不应也决不能有所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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