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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建:安全阀:四清运动的潜功能

  

  「内容提要」四清运动是介于大跃进与文化大革命之间的一场政治运动,其起因与大跃进时期基层干部的恶劣行为有关。在这场运动中,大批农村基层干部受到冲击,同时也让饱受疾苦的农民出了怨气,因此降低了文化大革命中农民对基层干部的批判强度,客观上稳定了农村社会。四清运动中重新划分成份的做法,在扩大打击面的同时,也消除了一些潜在的反对力量。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是非常有效的,在经历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两场巨大的社会动荡之后,依然能够迅速恢复稳定,这是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四清运动之剖析,希望对讨论当代中国的两个问题有所帮助。

  第一个问题是,研究当代中国社会,特别是研究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必须正视一个新阶层的形成,那就是基层干部阶层。在传统中国,并没有所谓基层干部阶层,即便是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虽然他们力图控制社会基层,但是其党组织基本上没有在农村扎根。(注:沈延生:“中国乡治的回顾与展望”,《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了空前的社会控制网络,在这个网络当中,在县以下的各级政府与管理机构当中,直接面对平民百姓的是基层干部。由于基层干部是一个新阶层,因此他们对自己的角色扮演与行为缺乏规范,导致了平民对他们怨气不少。同时因为政府高层对基层干部这一阶层也缺乏选拔与管治经验,使得一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低下,上级对其行为失控,因此群众运动中对基层干部的批判成为控制基层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1949年以后,大多数政治运动都涉及基层干部,这体现出政府一方面离不开基层干部,另一方面又依靠政治运动整肃基层干部的现实。

  第二个问题是,研究文化大革命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农村整体上没有城市社会动荡严重,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斗争没有对城市基层干部的斗争那么残酷。虽然在文化大革命时间,个别地区的农村发生了一些骇人听闻的血腥事件,不过这些事件多是基层干部策划来对付所谓的“阶级敌人”,较少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出现这种情况,并非是农民比城里人意见少,而是农民的怨气刚刚在四清运动中得到发泄。四清运动的矛头主要是对准农村干部,其目的是加强中央对农村的控制,其潜在的作用是平息农民对大跃进和困难时期的不满,因为文化大革命之前种种不得人心政策的执行者是农村干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领导干部受到冲击,虽然这是错误的行为,但是在这些行为的背后是相当一部分干部并不得人心。与此同时,在四清运动中的重新划分阶级成份,打击了一些潜在的不安定力量,进一步人为制造了一个社会对立面,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有助于控制社会。

  四清运动开始时主要在农村进行,到运动后期扩展到城市,不过很快就被文化大革命运动所打断。本文主要讨论发生在农村的四清运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仅仅是从一个角度探讨上述两个问题,并非能够完全回答问题。

  

  一、四清运动及相关研究概述

  

  四清运动的全称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通常简称为“社教”或“四清运动

  在四清运动之前,全国各地农村都有一些相关的试点,试点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基层干部的经济问题。虽然四清运动的起源应该追溯到大跃进后期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整肃,不过一般以1963年5月20日《中央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通知》(简称“前十条”,下同)为正式的起点。在“前十条”中,关于四清的定义是:清理账目、清理仓库、清理财物、清理工分。显然,这时的四清运动大体上是一个矛头指向农村基层干部的经济清查运动

  1963年9月,针对在四清运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央又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简称“后十条”,下同)。在这一文件中明确规定运动的要点是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教育、组织贫下中农队伍、四清、干部参加集体劳动。虽然与“前十条”相比,没有太多新意,但是意识形态内容明显更加突出了。

  1965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称“二十三条”)中,把四清运动定义为: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这时四清运动已经从经济清查转变为意识形态运动,然而这一转变持续不久就被文化大革命运动所替代,四清运动从此不了了之。

  农村的四清运动主要是依靠外部力量,依靠大量工作队,利用农民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不满,对农村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分配,其做法与土改非常类似。四清运动以固定的模式进行。首先是由城镇派遣大量的工作队进入农村,工作队进入农村后实行与贫下中农同吃、同住、同劳动,访贫问苦,成立贫下中农协会。其次是对干部进行经济和政治上的清理整顿。第三是处理一部分基层干部,同时发展一部分四清运动的积极分子入党,提拔一部分人当干部。

  全国到底有多少人卷入四清运动,没有见到相关数字,但是一些局部数字可以见到当年四清运动的声势浩大。甘肃省张掖地区一共65万人口,四清工作队有1.7万人,另外有1.1万人的农村积极分子与大学生,合计2.8万人,(注:《甘肃省农业合作制重要文献汇编(二)》,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5页。)大约相当于每23个人有一个工作队员或者积极分子。广西的武鸣县平均每个大队的四清工作队员为40.6人,规模比土改还多2—3倍。(注:黄如海:“广西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初探”,《邕宁文史资料(6)》,超星数字图书馆,第55页。)贵州省的晴隆县的试点地区,平均每4户人有1个工作队员,个别地区达到每2户有1个工作队员。(注:《晴隆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3页。)

  关于四清运动的研究已经不少(注:林小波:“四清运动研究述评”,《党史研究与教学》,2003年第3期。),大体上有两类:(一)四清运动的成因。这类研究基本上关注到大跃进是导致四清运动的重要原因,同时也特别关注到毛泽东与刘少奇在四清运动形成及其运动过程中的目标差异。(注:高华:“大饥荒与四清运动的起源”,《二十一世纪》,2000年8月号。)也有人认为,运动起因与毛泽东认为相当一部分基层政权不掌握在其手中有关。(注:林小波:“四清运动的起源”,《党史研究与教学》,2004年第3期。)(二)局部地区四清运动的描述。

  上述研究,忽略了农民对这场运动的参与,很少能够正视农民与基层干部之间的恩怨和农村内部各种矛盾的影响,因此还不能更加准确了解历史事实背后的社会变迁。本文并非全面探讨四清运动,而主要研究农村干部在大跃进时期的行为与农民利用四清运动机会的发泄,以及运动对农村社会稳定产生的作用。对于四清运动的是非功过历来有不同观点,最近有人提出彻底否定一个省的四清运动,(注:戴安林:“湖南四清运动述评”,《党史研究与教学》,2004年第3期。)本文并不想对运动的政治价值作评论,只是想从运动与社会控制方面的关系作初步的分析。

  

  二、大跃进与困难时期农村基层干部的行径

  

  大跃进与困难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干部表现最恶劣的时期,不少农民被直接迫害致死(注:李若建:“大跃进与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分析”,《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间接迫害致死的数量就更多了。1958年12月中共中央监委办公厅的一个报告中列举了少数干部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情况:一是侵犯人权,残害人身,如骂人、打人、押人、捆人、跪石子、拔头发及施用各种肉刑;二是搜查和没收群众的东西;三是滥用“集训”,即把有问题的人集中起来监督劳动,甚至严刑拷打;四是用“辩论”的方法斗争干部群众,甚至侮辱拷打;五是不让吃饭;六是强迫群众拆屋沤肥;七是强迫群众掘坟挖尸,扩大耕地面积。(注:魏明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全书》,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985页。)当年毛泽东对一些基层干部的恶劣行径曾经批示说,“坏人当权,打人死人,粮食减产,吃不饱饭……”。(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422页。)在经济上,基层干部的贪污与侵占群众利益的事情相当普遍,对许多基层干部来说,是程度不同,而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这方面的情况在四清运动中揭发出来的相当多,只是可能有所夸大。

  关于大跃进时期基层干部的恶劣行为,笔者在一些相关的论文中已经述及(注:李若建:“大跃进时期基层干部行为分析”,《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8冬季号。)(注:李若建:“大跃进与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分析”,《二十一世纪》,2002年8月号。),下面仅仅是全国各地一些被称为“事件”的个案和一些特别恶劣的事例,从空间上遍及全国许多省份,由此可见问题的严重程度。毛泽东本人也意识到,问题不是局部的,他在一个批示中说,有大信阳事件,必有小信阳事件,只是程度不同。(注:章重:“信阳事件揭秘”,《党史天地》,2004年第6期。)

  山西省寿阳县从1959年10月底到1960年1月间,在435个生产队中,有11159户被抄家搜查,24063户被集资,3116人遭到残酷斗争,打死、逼死、吓死及缺粮饿死等非正常死亡人数达349人之多。有个公社组织有130人的专业打人队,刑罚多达二十余种,该公社在运动期间受刑摔死4人,斗后死亡24人,斗后自杀19人,畏被斗争而自杀16人。(注:郭志珍:“1959寿阳事件”,《沧桑》,1999年第6期。)

  江苏省宝应县的5个生产队调查,在95名大队干部中,有贪污行为的30人,吊打过社员的23人,被打农民170人,共逼死23人。(注:周彪:“宝应事件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河南省信阳地区在1959年11月至1960年7月间,为了追逼粮食,正式由公安局逮捕1774人,其中36人死于监狱,短期拘留10720人,其中667人死在拘留所。(注:楚汉:《中国1959—1961:三年自然灾害长篇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第66页。)

  湖北省光化县浪河公社的1162名各级干部中,50.7%的人有违法乱纪行为,直接受害民众7千多人,占总人口30%,其中被逼死、打死26人,致残疾47人。1959年7月到1960年6月间,非正常死亡人口占总人口的3.6%。(注:编者:来自二号案卷的报告,《丹江口文史资料》第6期,超星数字图书馆。)

  湖南省花垣县的一个公社干部,用所谓的“火烧中游”的酷刑,用柴火熏烤农民,将人活活烧死。(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大事记》,超星数字图书馆,第132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在四清运动中的一份报告,据梧州、玉林、桂林三个地区的不完全统计,871个区委委员中,属于腐化堕落、乱搞男女关系的有326人,占37.4%;属于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的有232人,占26.5%;属于革命意志衰退的有215人,占24.5%。(注:王祝光:《广西农村合作经济史料》,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第453页。)

  贵州省湄潭县在1959年11月开展“反瞒产”、高征购,到1960年4月底开仓发粮的期间,共死亡(包括非正常死亡)12.2万人,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20%左右。死亡绝户2938户,离家逃荒的4737人,孤儿4735人。在运动中被活活打死的1324人,关押死的200余人,打伤致残的175人。(注:《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四)》,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11-112页。)印江县在1959年12月,搞“反瞒产”斗争。全县计904人被用酷刑批斗,7727户被抄家,1412户被罚款,736人被拷打,107人被关押监禁,14人被迫自杀,46人被吊打致死。(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第37页。)

  云南省的东川市一些干部,任意“抄家”,吊打群众习以为常。有的连产妇的鸡蛋、治肿病的肉、红糖都被干部刮去了。有的干部命令拆了26间房子,家具当柴烧,让民众流离失所。有一个公社社长,1958年以来打了50多人,有一次竟持枪要4个干部跪着汇报,并声言汇报不好就开枪,当即把跪着的一人吓得神经失常。(注:李辉:“东川的‘大跃进’运动”,东川红土地党建网站,网址:http://dcdj.ccp.org.cn/.)

  在甘肃省成县,有的干部对农民搞假枪毙、灌稀粪。有两个乡干部捆绑吊打群众45人,其中打死26人,逼迫自杀1人。(注:《成县志》,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4—71页。

  )据1959年、1960年两个夏收期间不完全统计,甘肃省临夏州严重违法乱纪干部817名,受害群众2500人,其中致死69人、致残25人、重伤64人。(注:《临夏回族自治州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5页。)临夏的一个农村食堂被生产队长和管理员当作利用粮食诱奸与强奸妇女的地方,被侵害妇女达13人,而在这个食堂吃饭的人饿死39人。(注:《甘肃省农业合作制重要文献汇编(一)》,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848页。)静宁县在反“瞒产私分”中,非法斗争1万多人,非法拘留322人,非法轰打逼死1000多人。(注:《静宁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页。)通渭县在农村家搜粮食,召开斗争大会,对一些干部、群众滥用竹签戳指头、站冰块、雪里埋人、打夯、拔胡子、戴纸帽子、游街等刑罚,把群众家里仅有的一点粮食搜去,使很多地区的群众几个月未见一粒粮食,出现人人相食。(注:《通渭县志》,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第417页。)

  青海省湟中县小南川公社一把手指出“挖陈粮要挖地三尺”。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捆绑吊打逼死人命。干部违法乱纪、打人骂人、扣饭罚款、敲诈勒索、强奸诱奸等都有发生。(注:《青海农牧区合作经济史料》,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29页。)

  在宁夏有“中宁事件”,当年一位农民在写给毛泽东的信里说,“特吹超产,逼购公粮,乡村农库,洗扫一光,迄今三月,讹不供应,蒙欺舞弊,饿杀黎民”。(注:《中宁县志》,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页。)其实以人口死亡率为标准,中宁县的情况未必是宁夏最严重的,只是因为县委第一书记喜新厌旧,谋杀妻子,嫁祸于人案发而下台,加剧了问题暴发。

  在困难时期,地下经济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所谓的“投机倒把”。由于大部分生活必需品实行凭票证供应,因此票证的黑市市场应运而生,紧接着的问题是黑市的票证从何而来。一个最有说服力的可能是从有权力的官员或者办事人员手中,流出一部分票证。1961年有的地方县级官员派人携带公款、布票、粮票到广州市投机倒把,谋取暴利私分。(注:萧一湘:“干部的脚印”,《南风窗》,2002年第8期。)

  基层干部的恶劣行为,不可避免导致民众的愤怒。在基层干部大权在握的时候,他们是敢怒不敢言,当上层要整顿基层干部时,民众的不满就趁机爆发,这实际上是四清运动的社会基础。今天关于四清运动的一些研究,比较注意到运动过程中的过火行为,运动对基层干部的伤害,往往忽视运动本身是农村社会内部矛盾的一种折射,甚至于是必然结果。

  

  三、大跃进后期对基层干部的清理

  

  在大跃进后期,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清理已经开始,这些清理批斗可以视为四清运动的序曲。大跃进期间不少基层干部害了别人,自己也成为受害者。大跃进过后,已经有一些基层干部因过失而被斗争,甚至于自杀。在笔者所见的资料中,至少有河南省唐河县与贵州省印江县两位县委第一书记自杀(前者是全家集体自杀)。

  对于困难时期的悲剧,必须有人来承当责任,同时也要挽回饥荒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饥荒过后一些地方官员被撤职。为了平息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农村进行了几次运动,农村干部也受到冲击。国外有学者认为,当时采取的策略是把灾难归咎于基层,认为是基层干部的马列主义水平低造成了灾难(注:M ·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后毛泽东的中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34页。)。

  据笔者所见到的资料,最早清理农村干部应该是从山西省寿阳县开始,1960年2月撤销了县委书记的职务,查处了133名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追究了35名严重违法乱纪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4名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注:郭志珍:“1959寿阳事件”,《沧桑》,1999年第6期。)1960年9月,河南省信阳地委第一书记被撤职,撤职和逮捕4个县的县委第一书记,“集训”各级干部50672人,“特训”26433人,“法办”4420人。

  在四清以前,全国各地已经不同程度开展了整顿基层干部的运动。1960年一些地区在农村开展了“三反运动”,“三反”是反贪污、反浪费、官僚主义,运动的矛头直接对准农村基层干部。当时有大批农村干部受到处分,北京郊区已开展“三反运动”的68个公社中,被检举揭发有贪污行为的干部达18031人,平均每个公社265人。如此多的干部被检举揭发,一是运动偏激;二是确实有许多农村干部多吃多占、自私贪污;三是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紧张,运动为普通农民发泄不满提供了机会,有的农民说毛主席规定一年反一次、一年反两次,我们都欢迎(注:《国史通鉴(2)》,红旗出版社,1994年,第74页。)。由此可见,农民对基层干部心存怨恨。农民对干部的斗争也不客气,有的地方描述是“像当年斗争地主一样斗坏干部”(注:李自力:“三年暂时困难在永春城关公社”,《永春文史》21期,超星数字图书馆。)。

  四川省在1960年开展了整风整社运动,仅在大邑县的11414名农村基层干部中有贪污盗窃行为1383人,问题严重的173人被集训,有203人受处理。(注:《大邑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960年11月,贵州省委将瓮安县列为全省整风整社、反“五风一化”(共产风、高指标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和干部特殊化)运动的重点。县委组织800人的整风整社工作团,分赴各公社开展运动。有相当一部分生产队以上干部遭受批判斗争和处理,被定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156人、蜕化变质分子32人、违法乱纪分子42人、贪污盗窃者47人、死官僚主义者15人、其他186人、犯有一般错误441人,被开除党籍41人、留党察看2人、撤销党内职务5人、开除工作籍41人,特别集训(实为拘留)70人、送劳动教养1人、逮捕入狱44人。(注:《瓮安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4—285页。)

  山西省长治市在1962年下达了《关于在农村整风整社中普遍开展“三清”的指示》(“三清”指的是清工、清财、清物资)。在清查单位中,清查结果是:有1612个干部有贪污,共贪污工分9.6万个,钱4.5万元,粮食9.38万斤。后来根据上面的任务,长治从“三清”变成“四清”。(注:《长治市农业合作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9—190页。)

  一项对安徽农村的研究显示,在大跃进过后的整风中,农民向外来干部进行了报复。(注:王朔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上述整顿基层干部,为四清运动作好的经验准备。实际上,中共中央在发动四清运动时,参照的就是这些整顿农村基层干部的做法。而其中的不少内容,在四清运动中不断地被复制。

  

  四、四清中对基层干部的批斗

  

  刘少奇在大跃进后期对大跃进产生了一些批判性的观点,在他看来大跃进产生的问题与基层干部的问题相关,他认为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基层政权和许多城市企业的领导权已成为的反革命的两面政权。(注:汪春劼:“试论四清运动对文革的影响”,《学术界》,1996年第2期。)也许可以说,刘少奇对基层干部的判断与基层干部在四清运动中的命运有关联。

  山西省阳高县在四清时的手段有代表性。为把农民的情绪鼓起来,先由各村工作队选派串联中发现的贫下中农骨干,在县城召开有1128人参加的代表会议。大会揭发出自1958年以来,村干部一般性责打社员1616人,严重毒打556人,打死29人、致残441人、被逼出外3024人、政治迫害262人。控诉了三年困难时间干部多吃多占,致贫下中农病饿而死者甚多的问题。这一诉苦激起贫下中农对干部的强烈不满情绪。代表一回村,以他们为骨干,对大小干部的斗争迅速展开。(注:《阳高县志》,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第73页。)

  民众把大跃进与大饥荒的仇恨记在各级干部身上,因此造成四清运动中一些基层干部自杀,同时也不少人因一些小事而被批斗。这场运动,对于农村基层干部和所谓的阶级敌人来说是相当残忍的。北京市通县发生打人、体罚、亲属陪斗有178个单位,被迫自杀的50多人。(注:赵有福:“彭真与京郊农村社教运动”,《学术论坛》,2004年第2期。)江西省瑞金县四个大队的185名干部中,94人被批斗,斗争的方法有罚跪、体罚、游街、软禁,甚至酷刑,有人被逼死。(注:曹力铁:“江西省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始末”,《当代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5期。)四川省三台县的一个试点公社一夜之间有5名干部自杀。运动结束后,被打为现行反革命的公社和大队、生产队干部13人。(注:唐宏毅:“鲁班‘社教’运动”,《三台文史资料选辑(8)》,超星数字图书馆,第83—84页。)甘肃省张掖地区在四清运动初期自杀155人,其中社队干部87人。(注:《甘肃省农业合作制重要文献汇编(二)》,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88页。)贵州省晴隆县在四清运动中自杀39起(未遂5起)(注:《晴隆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8页。)。甘肃省泾川县四清运动中,232人自杀身亡(脱产干部14人,大队、生产队干部73人,四类分子81人,工作队员3人,社员61人)。(注:《泾川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04页。)

  当年一些参加四清运动的人,注意到饥荒与四清之间的因果报应关系。一位参加甘肃省张掖地区四清工作的学者在回忆录中写到:大跃进时张掖饿死那么多人,现在四清死几个人,更没有什么稀罕。(注:李新:“四清记”,《中共党史资料(64)》,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第98页。)

  民众因为大跃进而产生的对干部的仇恨心态是相当强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批斗原甘肃省委书记汪锋时,一位造反派指责汪锋说,1958年你不顾我们的死活,大刮浮夸风,害得好多人没有饭吃,家破人亡。汪锋解释说他是1961年才到甘肃来纠正浮夸风的,这位造反派才作罢。(注:宋政厚:“我在文革中为两位省委书记申冤”,《炎黄春秋》,2002年第6期。)

  有研究表明,在四清中批判农村干部的人,有过去有困难干部不帮忙的人,有干部不批准其建房地点的人,有与干部在几代之前有仇恨的人。(注:单世联:“从‘小四清’到‘文革’”,《开放时代》,2000年5月号。)不过也有农村干部在四清中趁机整农民的,湖南有位富农嘴巴厉害不饶人,基层干部将其平时骂其长子(小名毛伢仔)的话说成骂毛主席,又拼凑其他罪状,上报县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平反)。(注:《湖南省志—政法志·审判》,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418页。)

  根据在四川省达县农村作的回顾性调查,有的农民在四清时期感到和土地改革一样,与干部平等了,可以把干部赶下台,有“当家作主”的感觉。(注:吴毅:“从革命到后革命:一个村庄政治运动的历史轨迹”,《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2期。)民众在四清运动中除了出气之外,有些被基层干部诬陷的冤案得到申冤,宁夏永宁县社教工作团就纠正了一起打击陷害造成的“反革命集团案”冤狱。(注:《永宁县志》,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0页。)民众在四清中还有一些经济利益。宁夏盐池县有的公社的四清工作队,把干部多吃多占的退赔现金和粮食作为胜利果实分配给社员,平均每户分得现金42.40元,粮食13.3斤(注:《盐池县志》,宁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6页。)。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这是不少收入。

  虽然当代中国冤冤相报的政治运动模式并非从四清开始,但是在四清运动中得到充分体现。四清中不少干部因为大跃进时期的行径遭到批判,而文化大革命时期,他们往往趁机造反,一些造反团体主要由四清下台干部和政治激进分子组成,并且趁机批斗四清工作队成员(注:王朔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1967年湖南省华容县的县委书记在一些主要造反组织要求下,召集开会对“四清”进行复查,先后为1441人改变处分。(注:《华容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2年,第46页。)1967年山西省的造反派将一位在四清中被打成反革命的公社书记从监狱中接回省城,并为他平反。(注:《原平县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621页。)有些地区和单位还把四清工作队成员拉来批斗,出一口恶气。

  

  五、以阶级斗争为纲

  

  

  在四清运动中重新划分成份的做法,在扩大打击面的同时,也消除了一些潜在的反对力量。

  天津市蓟县在试点中,对土地改革中划分的阶级成份重新审查,变动成份者占农户的7%。(注:赵康俭:《蕲县农业合作简史》,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80页。)四川省大邑县的四清运动在一个试点大队中的120多户中,重划地主15户,富农8户。(注:《大邑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第68页。)福建省南安县官桥区在四清运动中重点斗争了39名四类分子,占四类分子总数的23.9%,其中6人自杀。(注:江俊伟:“官桥经验的形成、推广及其评价”,《党史研究与教学》,2004年第2期。)宁夏试点地区在运动中共补划地主、富农330户,为原划地主、富农总户数的36.3%,原划和补划合计共占土改总户数的7.3%;补划的地、富、反、坏分子414人,为原有四类分子的30%;原划和补划合计,共占总人口的1.56%;摘帽子的93人,占原划四类分子的6.94%。(注:《宁夏农业合作制发展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71页。)

  由于在很大程度上说,阶级斗争是外加给农村的一种意识形态,因此不少农村干部阶级意识不强。对于这些干部来说,在四清运动中付出了代价。有一位曾经担任过农村大队书记的党员,因为娶了一位与富农离过婚的女子,并与之生儿育女,居然要在党和老婆之间选一个,最后他选了老婆,丢了党籍。(注:康克清:《康克清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93年,第467页。)

  在四清运动中被清查的一些基层干部,如果在历史上有一点“问题”,往往被指责为阶级异己分子,将其经济问题和工作伤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青海省民和县一个大队华林滩大队支书,用拔断筋、砸骨盖等12种刑罚残害群众,打残废3人,并活埋了1个孤儿,最后归因说书记是一个混入党内的伪警察。(注:《青海农牧区合作经济史料》,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0页。)

  在困难时期,由于饥荒和对基层干部作风的不满,社会相对比较动荡。四清运动的矛头除了针对基层干部与阶级敌人之外,也打击了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了国家对农村的控制。

  在1963年9月的“后十条”出台后,四清的意识形态内涵突出,针对农村的所谓资本主义倾向的整顿加强,原来一些在饥荒中放松的控制重新收紧。陕西省户县一个村庄,因为村里素来有“合麻绳”的家庭副业,四清时发现,全村110户人有96户有这种副业,四清工作组对其中41户进行罚款和补税处理,由于处理过重,引起民众投诉,结果被认定为对四清运动的反扑,为首者被定罪为反革命,分别判处4—5年的徒刑,导致家破人亡。(注:李百灵:“发生在社教运动中的一大涉税冤案”,《税收与社会》,2002年第10期。)

  

  六、讨论:社会控制的困惑

  

  四清运动过去四十年了,虽然这一运动不太起眼,但是和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相比,同样可以给后人一些反思。显然研究为什么有四清运动四清运动是如何进行的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剖析这一场没有结局的运动,能够给后人一些启迪或许也有价值。如果以四清运动为舞台,从国家、高级与中层官员、基层干部、农民几个层面来分析农村的社会控制,回答本文开始提出的两个问题,也许能够有所启迪。

  作为一个国家领导阶层,必然希望社会安定,但是如何达到安定却有不同手段。也许当年的政治领袖主观上没有意识到,但是客观上,改革开放之前的政治运动是缓和内部各阶层之间矛盾的途径和巩固政权的手段之一。从这个角度上讲,四清运动在这方面达到了目的,也让农村的农民与基层干部的关系得到短暂的缓和。同时,吏治如何是事关一个国家政权生死存亡的问题,中国历史上的政权更替在许多时候都与吏治的崩溃有关。通过文化大革命前的政治运动,多多少少能够让基层官员们的行为有所克制,因为他们知道民众是有机会报复他们的,四清运动就是一个榜样。对于中高级官员来说,文化大革命前的政治运动,绝大多数人是不会被卷入其中的,或许正因如此,才会有一个把他们也拉下马的文化大革命。在这种通过政治运动控制社会的模式下,普通民众中的意见,只有等待机会才能发泄,通过一个又一个的运动,他们相信会有机会。

  在当年的中国,运动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机制,然而这并非是一个好的机制。从前面关于四清运动的描述,可以看出存在着下面一个恶性循环过程:

  用政治运动来解决社会控制问题有几点困惑:

  困惑之一:官民冲突,一个难解的结。

  (一)意识形态的鼓动。在传统的社会中,各级官员是老百姓的“父母官”,高高在上的让老百姓景仰,民众从来也不会有奢望自己能够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意识形态的宣传让民众意识到自己应该当家作主,官员成为人民的“公仆”,然而至少在改革开放之前,民众发现自己还是无法真正当家作主,“公仆”与官老爷没有太多区别,因此在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欲望增强的趋势下,官民冲突就不可避免了。

  (二)政府控制的延伸。在中国历史上,基层政权基本上只是到县,县以下是由乡绅控制,广大民众直接与官员冲突的机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控制的加深,政府通过村庄各级农村干部一直控制到村庄和农户。控制的内涵增加,官员与民众的接触随之增加,官民冲突的机会就急剧增加。

  (三)基层干部的素质。如果分析一下大跃进时期的人口损失情况,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就是老解放区一般损失小,沿海文化素质相对高的地区损失相对小。老解放区损失小是否因为这些地区的基层干部经验丰富,对其角色扮演得比较好,在对付上级的同时也能够比较善待民众。文化素质高的地区是否基层干部的素质也高一点。当然这些假设均有待验证,不过基层干部的素质不高,是激发官民冲突的重要原因。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农村基层干部的产生方式更加让一些没民意、低素质者成为干部,这些人应该对大跃进的悲剧负极大的责任。

  困惑之二:制造敌人,有弊病的社会控制手段。

  从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制造敌人是控制农村的重要方式。黄宗智在其研究中采用法国社会学者布迪厄的“象征资本”概念分析了一些“敌人”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注: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中国乡村研究(2)》,商务印书馆,2003年。)实际上,这种制造敌人的手段在四清运动中再次被广泛使用。通过制造一小批“敌人”,并且让大多数与“敌人”处在敌对状态之中,就可以让大多数人感觉到自己只要依靠上级的旨意,不要进入敌对群体就是安全的,由此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在土地改革中,敌人是地主富农,在四清运动中,地主富农是死老虎,而有民愤的基层干部最容易成为“敌人”。虽然这种社会控制手段的效果显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农村的社会控制程度是空前的,但是后果是人与人之间的仇恨增加。

  四川省三台县的一个试点公社,有345户被重新划分成份,占总户数的12.4%。把日子过得好一点的农民,从土改时的贫农成份改变为地主。甚至于有农民对自己从富裕中农被划为富农而表示不满,在复查中进一步以“反攻倒算”的罪名划为地主。重新划分成份已经成为一种惩罚工具了。(注:唐宏毅:“鲁班‘社教’运动”,《三台文史资料选辑(8)》,超星数字图书馆,第84—86页。)

  在1963年9月的“后十条”指导下,四清运动中的阶级意识空前加强,这种阶级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酝酿出,文化大革命中个别地区因传说四类分子要暴乱而发生的残杀四类分子及其家属的悲剧。湖南省的道县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残杀四类分子及其家属的中心地区,笔者没有见到具体的被杀人数,但是从两方面可以推测被杀害者为数不少。一是道县周边地区的情况,二是涉案人员数量。道县周边的江华县被杀743人,被迫自杀的45人;其中四类分子343人、子女280人,贫下中农109人,其他56人。(注:《江华瑶族自治县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4年,第346—347页。)零陵县四类分子及子女被杀二百余人。(注:《零陵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年,第102页。)蓝山县被杀94人,被吓自杀57人。(注:《蓝山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第24页。)桂阳县有200余人被杀害。(注:《桂阳县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4年,第116页。)道县在这一事件中,牵连责任人多达7281人(注:《道县志》,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第157页。),由此可见被杀者为数不少。类似的问题,在其他个别省市也不同程度出现过。云南省盐津县在1968年在“杀四类分子无罪”等口号下,出现非法杀人,被非法杀害者337人。(注:《盐津县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0页。)

  困惑之三:互不信任,上下级之间的权力游戏降低管理效率。

  上级不相信下级,下级也欺骗上级,这种上下级之间的权力游戏是司空见惯的,改革开放前的民谣“下级骗上级,一级骗一级,一直骗到毛主席”,正是这种政治游戏的生动写照。从大跃进开始,下级对上级的欺骗达到一个高潮,所以四清运动前,中央领导才会认为有三分之一的基层不可靠。因此在四清运动中,从中央到省、地区、县都有自己的工作队,这种格局的背后是上级对下级的不信任。

  一些著名的四清试点单位,都是在政治名人指导下进行的,如陈伯达的“小站四清”、王光美的“桃园四清”。贵州省晴隆县的四清工作团,不受当地县委、地委的领导,直接在省委领导下工作,与省委意见不同的,可直接报告中央。(注:《晴隆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3页。)当地方官员与工作队意见相左时,吃亏是地方官员。贵州省毕节县委与上级工作队因为对一位公社书记的成份有不同意见,而犯错误。(注:《毕节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9页。)为了避嫌,大多数下级明知上级的工作队有错也不敢指出。

  四清运动中,一些冤案往往是在不了解当地情况的上级工作队手中制造出来的。运动过后,大多数的当事人被平反,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四清运动成为浪费人力、物力的闹剧。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有一部分基层干部确实欺压民众,四清运动中对他们的批判和整肃是罪有应得,但是大多数在四清运动中受批斗处分的干部要么是冤枉,要么多少有些被过分处理。在文化大革命后的落实政策工作中,大部分在四清运动中受处理者得到平反。据笔者所见资料,平反的比重各地不同,有的地区超过90%,有的地区在60%左右。例如湖南省衡山县四清运动中受到各种处分的人员中,有64.9%得到平反。(注:《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1年,第158页。)湖南省汨罗市对四清中受处理者进行复查,65.4%得到平反。(注:《汨罗市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第126页。)四川省中江县在1978—1985年间对四清中受处理的干部人进行复查,纠正了3238人,占66.8%。(注:《中江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44页。)贵州省麻江县1978—1987年落实政策中,对四清运动遗留案件37人复查,改正33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4人。(注:《麻江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05页。)换句话说,大多数人是斗错了,当然也有一些是罪有应得,这也说明评价四清运动并不容易。

  困惑之四:运动出人才,非制度化社会流动。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缺乏一种制度化的人才选拔机制,因此各种政治运动成为社会精英更替的主要方式,在每一次运动中,多多少少会有旧的精英下台,也有新的精英登场。运动具有这种功能,是吸引人投身运动,把运动进行得轰轰烈烈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年有一个专有名词“四不清干部”,专门指在四清中被认为有问题的人。当年基层干部队伍的替换程度是相当大的,北京市郊的通县在四清运动进行地区,有2047名党员被开除出党,占全部党员的18.03%,同期接收新党员3235人,这些新党员中有116人直接担任党支部正副书记,291人担任大队和生产队等各级领导。(注:张洪林:“通县四清运动和通县地区四清大会战”,《北京党史》,2003年第4期。)据一项在河北农村进行的调查,四清运动还产生的一个后果是,老干部们在这场运动中受到了沉重打击,为新一代精英的崛起创造了条件。(注:赵力涛:“家族与村庄政治”,《二十一世纪》,1999年10月号。)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的四清试点农村中,调整的干部占总数的30.2%,被调整的干部中大部分是被调掉(占70.6%),少数是调动(占29.4%)。(注:岳珠明:《阳泉农业合作史》,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年,第52页。)山西省武乡县在四清运动中,全县411个大队领导权中,被认为全部烂掉的43个,局部烂掉61个;烂掉和基本烂掉的大队干部165人,占大队干部的13%;全县10133名各级干部有四不清问题的7760名,占76.6%;撤换和调整大小队干部2870人,占28.3%;运动中发展党员1131人。(注:魏晋峰:《武乡农业合作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2—54页。)贵州省晴隆县在四清运动中处理党员430人,发展党员696人,其中98人安排领导职务。(注:《睛隆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6页。)甘肃省张掖地区在四清运动后,公社及以上干部中只有54.6%留任,大队和小队干部中留任的占52%,可以说是大换班。(注:《甘肃省农业合作制重要文献汇编(二)》,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70页。)宁夏在四清运动中进行了夺权斗争。夺权的公社和大队,分别占18%、29%。(注:《宁夏农业合作制发展简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71页。)

  虽然上级希望通过运动来物色人才,但是难免存在假公济私。1964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委联合发出《关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清洗和补充人员问题的通知》。省委要求各级党委、社教工作团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坚决贯彻阶级观点、政策观点和群众观点,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防止私招乱雇、引用私人,切实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注:《福建省志·大事记》,网址:www.fisq.gov.cn.)

  然而用政治运动来达到维护基层干部的纯洁性是做不到的,这种方法的前提是假定有大量的人是纯洁没有缺点的。事实上人总有缺点。当年在山西省定襄县的四清工作队发现,要找到苦大仇深、正派没有缺点的积极分子十分困难。(注:张弘毅:“卫垣指导下的镇安寨四清工作”,《文史月刊》,2004年第5期。)在体制没有改革的前提下,新上台的基层干部未必能够洁身自好,甘肃省张掖地区在四清运动刚结束就发现新的“四不清”138起,多数都是新上任的基层干部。(注:《甘肃省农业合作制重要文献汇编(二)》,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74页。)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人口研究所(广州510275)

  来源:《开放时代》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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