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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余恨:中国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

  

  王斌余原本老实本分﹐是一只被逼急了的咬人的“兔子”。17岁到外面打工﹐因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他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讨薪不成反遭侮辱﹐激愤杀人之后﹐他从容自首。

  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指出﹐鉴于王斌余激愤杀人的背景﹐很难让人对其产生“死有余辜”的感觉。更有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从舆论对其所持的广泛同情来说﹐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大有突破临界点之势。正如孙志刚没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会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农民王斌余恐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导致舆论沸腾。

  不同意判他死刑的人中﹐既有如学者高飞等人从法理角度分析﹐王斌余虽罪有应得﹐但罪不当诛﹔更有相当多数的人出于同情﹐认为王斌余是被逼无奈﹐在法律不能保护他的权益﹑在社会不能公正地对待他的时候﹐走这条路也是“情有可原”。

  王斌余该如何判处﹐我们尊重法律───尽管法律的解释者也是人﹐有感情﹑有理性﹑有分歧﹑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人。但从舆论普遍同情一个连杀四人的农民工并为之辩护来看﹐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敲打﹗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刻板僵化的“惟法”者﹐我们就会发现﹐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

  如果说“王斌余事件”(还有此前的“不做砍手党﹐还是杀了人”的阿星)﹐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那么﹐公众不同寻常的反应﹐则是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而是借“王斌余”之酒﹐浇自己心中块垒。对此﹐我们理应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为心理扭曲的杀人犯开脱﹐恰恰相反﹐目的是为了摆脱对这极端少数人的过分注意﹐而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着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的心灵﹕他们之喜﹑他们之懮﹑他们之乐﹑他们之怒。毕竟﹐与我们日常打交道的﹐构成和谐社会之主体的﹐更多的是这些普通人。

  同情王斌余﹐并不表明公众具有所谓的仇富心态﹐而是对为富不仁无能为力的境况的宣泄。如果说周润发在《喋血双雄》中让人激赏的表演﹐是唤起了人内心英雄情结的冲动的话﹐那么﹐王斌余的暴力举动﹐则是点中了公众对法律疲软无奈的痛处。“暴力美学”是一个文明社会之耻﹐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当下社会的无奈。

  回到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如一种法律不能有效代理执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就会受到质疑。而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赞成判处王斌余死刑的又一个不便说出口的原因。(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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